2023年因合同纠纷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官王丽故意违法办案,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均未经质证,以证据不能证明对产品标准做出过约定亦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骗行为为由未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口头约定如果能够证明都合法有效,这是普通百姓都懂的道理,微信中的约定却被判定无效,明显存在主观故意,违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视为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有相关规定。我与被告在微信中就产品产地、等级、型号有约定,被告在微信中谈到的“一个厂家标签多的不得了,哪个说厂家就一个标签的。”等类似言论也等于承认了违约欺骗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都能证实的事情,法院却判定为没有约定。即使真的没有约定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被告提供的证据都能证明存在违约及欺骗,一句没有约定就判决还真是简单粗暴。被告无论是提交的证据还是在法庭上的发言均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提交的两张证据图片标注产品产地广东、等级优,却提供了一份产地广西,窗用型材壁厚合格品都达不到的检验报告,在庭审中及结案陈词中又说产品产地是贵州,在微信中还谈到“一个厂家标签多的不得了,哪个说厂家就一个标签的。”等言论。这么明显的问题法官视而不见,均未组织质证,也未进行询问,法庭调查中法官询问的大部分问题与认定事实无关,有的问题甚至与案件无关。法官王丽给我打电话不但暗示判决结果,说的一些言辞和被告在法庭上、答辩状上的说辞基本相同,俨然是被告的代言人。在起诉状及辩论意见中我提到《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等具体规范达22次之多,法官居然和我说“你光说国家标准,谁知道你说的是那个标准?”明显是故意刁难当事人。另外,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还存在变造证据、案卷材料缺失、拖延办案等诸多问题。上诉后二审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苏益彧、刘帅武、栾彩云以相同理由维持了原判,依然未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提交的新证据也未组织质证。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也被法官李国宾、林国华、林菁竹驳回,裁定甚至未对我提出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及有新证据不组织质证”的申请理由进行任何回应。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林小丽以和法院大概相同理由未支持监督申请,对我提出的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及二审法院勘验现场程序违法的监督事项无一句回应,其他回应的内容也都是无视法律、颠倒黑白。
在广西司法系统,很少有事情能依法依规办理,所有的投诉渠道更是形同虚设,司法工作人员拿着手中的权力,随意编造一个完全不成立的理由就可以枉法裁判,普通百姓无权无钱,生活中遇到了问题,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浪费了时间和金钱,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反而使自己陷入了更加身心疲惫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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