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的官网上,有如下两篇文件。
一是从官网进入【学工在线】,再进入【规章制度】,第2页,有一篇《武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发布日期为2020.9.21。
二是从官网进入【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再进入左侧的【学位、学科信息】,可以看到《授予学位基本要求(2017)》发布日期为2023.10.7和《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日期为2018.6.20;2023.10.7与2018.6.20这两篇内容是一样的。
仔细比较《武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与《授予学位基本要求(2017)》,两者有一些区别,特别是在学校学位英语通过方式的规定上有一些区别。现摘录于此,有需要的同学自己认真看下,也可以按上面说的网站路径去学校官网查看原文全文。
《武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九条 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三)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要求。如有以下情况,可免试学位英语:非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以上。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或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以上。以上所有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三)必修课、限选课补考重修累计学分超过该专业总学分20%的。
(四)有与获得学位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学位英语未达到要求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三)、(四)、(五)项之一(仅限一项)而无法获得学位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在校期间参加省市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获奖者。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市政府及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标兵、十佳青年荣誉称号者,以及国家奖学金、和润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获得者。
(四)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表现良好者。
(五)经二级学院初审,确认在专业方面有特殊才能者。
上述情况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后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交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授予材料单列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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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学位基本要求(2017)》《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江文理〔2017〕81号】
第九条 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家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三)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要求。如有以下情况,可免试学位英语:非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以上。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或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以上。以上所有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三)必修课、限选课补考重修累计学分超过该专业总学分20%的。
(四)有与获得学位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学位英语未达到要求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三)、(四)、(五)条之一(仅限一项)而无法获得学位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市政府及以上表彰者。
(四)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表现良好者。
(五)经二级学院初审,确认在专业方面有特殊才能者。特殊才能包括但不限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非转让的专利授权);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最新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CSSCI中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上述情况申请学位的(其中第四项需本人现场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后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其在修业期间在教学、科研、思想道德等方面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交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授予材料单列归档管理。
一是从官网进入【学工在线】,再进入【规章制度】,第2页,有一篇《武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发布日期为2020.9.21。
二是从官网进入【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再进入左侧的【学位、学科信息】,可以看到《授予学位基本要求(2017)》发布日期为2023.10.7和《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日期为2018.6.20;2023.10.7与2018.6.20这两篇内容是一样的。
仔细比较《武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与《授予学位基本要求(2017)》,两者有一些区别,特别是在学校学位英语通过方式的规定上有一些区别。现摘录于此,有需要的同学自己认真看下,也可以按上面说的网站路径去学校官网查看原文全文。
《武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九条 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三)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要求。如有以下情况,可免试学位英语:非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以上。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或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以上。以上所有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三)必修课、限选课补考重修累计学分超过该专业总学分20%的。
(四)有与获得学位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学位英语未达到要求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三)、(四)、(五)项之一(仅限一项)而无法获得学位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在校期间参加省市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获奖者。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在校期间获得市政府及以上荣誉称号者,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标兵、十佳青年荣誉称号者,以及国家奖学金、和润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获得者。
(四)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表现良好者。
(五)经二级学院初审,确认在专业方面有特殊才能者。
上述情况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后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交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授予材料单列归档管理。
——————————————————————————————
《1.授予学位基本要求(2017)》《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江文理〔2017〕81号】
第九条 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国家建设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经审核具有毕业资格。
(三)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达到学校学位英语要求。如有以下情况,可免试学位英语:非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以上。外语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或参加全国外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以上。以上所有考试必须在我校考点报名考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三)必修课、限选课补考重修累计学分超过该专业总学分20%的。
(四)有与获得学位直接关联的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学位英语未达到要求的。
第十一条 因第十条第(三)、(四)、(五)条之一(仅限一项)而无法获得学位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在校期间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市政府及以上表彰者。
(四)在校期间应征入伍且表现良好者。
(五)经二级学院初审,确认在专业方面有特殊才能者。特殊才能包括但不限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非转让的专利授权);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最新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CSSCI中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上述情况申请学位的(其中第四项需本人现场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后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其在修业期间在教学、科研、思想道德等方面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公室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通知被撤销者并限期交回学位证书。
(三)通知被撤销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授予材料单列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