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交通事故定义中的“过错”? (退休**郭健的博客)
你去看看这个老交J的博客,链接我发不上来,你搜一下就知道了。
下面贴原文:
过错不包括故意。故意致人死亡、重伤、财产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不同的人有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违法,就构成交通事故过错
——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违法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作用,该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该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过错。对于违法行为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不宜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但是地法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北京市,通过地方立法规定:驾驶人和事故车辆属于无牌无证的,加一挡的事故责任。所以,驾驶人和事故车辆属于无牌无证的,该违法行为虽然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无事故责任,但是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加一挡的事故责任,就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行为不违法,但是只要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过错
——我也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不违法,即使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作用,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构成过错。
比如,正当防卫致侵害人死亡,正当防卫行为对于侵害人的死亡起作用,侵害人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正当防卫人并没有过错,对于侵害人的死亡就不承担责任。但是防卫过当则不在此列,因为防卫过当的行为违法,构成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比如,紧急避险致人死亡,紧急避险行为对于死者的死亡起作用,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紧急避险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就没有过错,对于死者的死亡就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就属于有违法行为,构成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说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事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只有在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具有交通事故过错;
——我同意这种观点。违法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关键要看违法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起作用。只有违法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起作用的,该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才具有交通事故的过错。否则不构成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