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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谈“刘邦涉嫌杀害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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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介绍一下“举证责任倒置”概念。


IP属地:浙江1楼2013-02-27 02:39回复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IP属地:浙江2楼2013-02-27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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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倒置是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对称的概念,它们都为了通过举证责任的配置达到查明案件真实,实现诉讼公平、追求诉讼效率与经济等诉讼价值。影响举证责任倒置的因素有:(1)证据距离;(2)举证能力强弱;(3)特别立法政策考虑;(4)盖然性标准;(5)举证妨碍。


      IP属地:浙江3楼2013-02-2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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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所得出的结论却与证据距离理论相反。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性公式所得出的结论。但是,衡之以证据距离理论,对特定的污染源是否会引起特定的损害后果,被诉称的加害人通常比提出诉讼的受害人要更加了解,或者说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类似的案件还有专利侵权诉讼、建筑物责任诉讼,产品缺陷诉讼、共同危险诉讼、医疗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许多原因都与证据距离有关。证据距离成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主要因素。距离证据近,就说明他更容易提供该证据。


        IP属地:浙江4楼2013-02-27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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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能力是指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但这权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平等。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的作用,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不平等的原因有许多,其中有一个就是举证能力的强弱。不同的当事人,其所具有的举证能力是不一样的,比如,重复诉讼者较之偶然涉诉者举证能力一般 强一些,单位的举证能力比个人要强一些,大单位比小单位的举证能力一般也要强一些,有专业知识者较之无专业知识者举证能力更大一些,有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和 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举证能力也不一样。正是有鉴于此,最高法律的《证据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 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IP属地:浙江5楼2013-02-27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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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立法政策考虑:实体法在 具体构建其内容时受着一系列价值目标的指导。举证责任倒置本身就是实体法的立法者调节各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以昭示其特殊立法关怀的工具之一。在实体法没有明文规定倒置的情形下,司法者根据实体法体现出的总体精神和抽象原则,也可以通过对法的解释,创设新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盖然性就是可能性的意思。按照统计学上的原理根据对某种事件或某种现象的发生的比率高低来确定举证责任的配置。比如说,在某一地段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受害人只知道是出租车而不知是哪个出租公司的汽车。然而现在有一个盖然性数字已经表明,该路段的出租车80%都是某某出租公司的,基于此,受害人即可状告该出租车公司,并由该出租车公司证明肇事汽车非属其所有的事实。如果证明不了,即推定是该出租公司的汽车为肇事汽车,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盖然性便成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和原因。
            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受阻,它指的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存在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致处于证明不能状态的一种特殊诉讼现象。任何当事人如果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法院既可以对他采取立法上的制裁措施,也可对他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他多承担一些举证上的负担,并多随受一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


            IP属地:浙江6楼2013-02-27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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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理论资料均引自《百度百科》。


              IP属地:浙江本楼含有高级字体7楼2013-02-2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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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我们来谈一下千古争论的“刘邦是否有杀韩信”一案。在不考虑诉讼有效期的前提下,现由原告方代理人(信粉)就“韩信诉刘邦加害侵权案”向案件辖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方刘邦由代理人邦粉代表。
                本案应属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例,主要由举证能力与盖然性两大因素决定:
                首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强弱显著,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极大不对等。封建社会是人治大于法治的社会,作为人治核心的皇帝拥有高于其他所有人的皇权,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皇权所有者拥有较强的保留或者消灭任何证据的能力。当皇权所有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时,如果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结果将受到事实上的不对等性影响。本案中,被告刘邦持有皇权,原告韩信虽也为王侯,但是相对刘邦是权力弱势的一方,对证据的保留能力显然不如刘邦,因此应由被告刘邦方负责举证“证明其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杀害韩信”。
                其次,本案原告(即受害人韩信)为刘邦即位皇帝一统天下立下汗马功劳,并因功授封王侯,且于被告刘邦当权在位时期因“谋反”名义被加害。根据史料统计,被告刘邦在位时期,
                侯以上的功臣因“谋反”名义被处理致死率达到87.5%。由此可见,被告刘邦对待功臣“谋反”杀无赦的可能性极高。在受害方韩信无法确认诛杀令是否出自实际执行人吕雉本意的情况下,应由吕雉权利赋予者刘邦负责举证“该诛杀令与其没有丝毫关系”。
                综上所述,“韩信是否被刘邦加害”案举证责任在被告刘邦及其代理人一方。被告刘邦方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杀害韩信”。


                IP属地:浙江8楼2013-02-2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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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希望广大百度帖吧参与者能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行事,切莫违法


                  IP属地:浙江本楼含有高级字体9楼2013-02-27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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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贴要顶,呵呵,又拓展眼界了


                    10楼2013-02-27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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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了,这个人证、物证,刘集团可以给提出一大堆,并冠以各种解释和理由。
                      不知这些在法律上怎么鉴定真假以及是否有效性呢


                      11楼2013-02-2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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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以上的功臣因“谋反”名义被处理致死率达到87.5%。


                        12楼2013-02-27 10:16
                        收起回复
                          应由吕雉权利赋予者刘邦负责举证“该诛杀令与其没有丝毫关系”。
                          ------------------------------
                          以现代婚姻法的规定,我刘三其实已经和吕雉解除了婚姻关系,不明白为什么她杀人还需要我解释?


                          IP属地:湖北13楼2013-02-27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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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吕雉杀害被害人,动用的力量也不是我给与的,是她自己的


                            IP属地:湖北14楼2013-02-27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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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在吕雉杀害被害人的时候,帝后之间是一种带有竞争关系的盟友,而被害人是我的人,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被杀,其实帝方也是受害者


                              IP属地:湖北15楼2013-02-27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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