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完“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我们来谈一下千古争论的“刘邦是否有杀韩信”一案。在不考虑诉讼有效期的前提下,现由原告方代理人(信粉)就“韩信诉刘邦加害侵权案”向案件辖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方刘邦由代理人邦粉代表。
本案应属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例,主要由举证能力与盖然性两大因素决定:
首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强弱显著,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极大不对等。封建社会是人治大于法治的社会,作为人治核心的皇帝拥有高于其他所有人的皇权,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皇权所有者拥有较强的保留或者消灭任何证据的能力。当皇权所有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时,如果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结果将受到事实上的不对等性影响。本案中,被告刘邦持有皇权,原告韩信虽也为王侯,但是相对刘邦是权力弱势的一方,对证据的保留能力显然不如刘邦,因此应由被告刘邦方负责举证“证明其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杀害韩信”。
其次,本案原告(即受害人韩信)为刘邦即位皇帝一统天下立下汗马功劳,并因功授封王侯,且于被告刘邦当权在位时期因“谋反”名义被加害。根据史料统计,被告刘邦在位时期,
侯以上的功臣因“谋反”名义被处理致死率达到87.5%。由此可见,被告刘邦对待功臣“谋反”杀无赦的可能性极高。在受害方韩信无法确认诛杀令是否出自实际执行人吕雉本意的情况下,应由吕雉权利赋予者刘邦负责举证“该诛杀令与其没有丝毫关系”。
综上所述,“韩信是否被刘邦加害”案举证责任在被告刘邦及其代理人一方。被告刘邦方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杀害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