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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法院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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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指 南
一、诉讼程序和步骤:
1、立案前准备阶段
立案前当事人尽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按一定格式书写起诉状,将事实和理由写清楚,诉讼请求讲明白。一般诉状要准备3份,但如果被告或被告人人数多,还应多准备,具体诉状份数是被告或被告人人数基础上加上两份。如对起诉状格式不了解,可以请律师代书。
2、立案
所有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收费。当事人带着必要的诉讼费用、起诉状和证据(也可在开庭过程中提交)到法院立案庭准备立案,如果经立案庭依法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我院将依据最高院规定向您预收一定数量的诉讼费用,缴费后给您办理立案手续。
在立案中如果您确有困难无法缴纳诉讼费,我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为您办理减、缓、免诉讼费手续,确保您的诉权实现。立案手续办完后,您就可以回家等待开庭。
3、书写答辩状
被告在收到诉状后,要根据原告诉状事实进行答辩,要实事求是、摆事实、讲道理,但语言不要尖酸刻薄、讽刺挖苦、言语伤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
如果当事人自己因能力、时间等原因不能到庭诉讼,或担心自己不能完成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职业律师,也可以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人员。委托代理人要办理委托手续,认真填写授权委托书内容。
5、审判
审判是诉讼的核心部分,包括送达、开庭、宣判等。双方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及时到庭应诉。如果原告无故未到庭,人民法院可按当事人撤诉处理,如果被告不及时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将缺席作出有可能不利于你的判决。
6、上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不公,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审法庭(业务庭)提交上诉书和诉讼费用,同时应将新的事实证据同时提交。但是上诉与否,应慎重,如果根据自己的法律事实和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确信一审不公,可以提出上诉,否则提出上诉只能增加诉累。
7、申诉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调解,认为有错误,可以向我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调解、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8、执行
法律文书(包括调解、判决等)生效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期限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如果超过这个期间,这项合法权益便不再受法院保护。
二、诉讼环节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1、在书写诉状时,要依据一定格式,一要注意不能写得太简单,如有的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只有一句话,既不符合诉状要求,也不利于审判人员掌握基本案情,不利于案件审理。二要注意不可太罗嗦,有的诉状打印好了就有十几页,如离婚案件,原告将结婚后所有争吵细节一一叙述,耗费了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大量精力。三要注意不要夸大歪曲事实,不实事求是,这样做不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①尽量委托正式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律师执业证》,防止受骗上当。②优秀律师不一定大包大揽,包打包赢,律师只是代理诉讼,输赢要看事实和证据。好的律师是帮助你分析事实和证据对你有利的是什么,不利的是什么,尽量用足好法律,得到最好结果。如果遇到不问案情,大包在揽,轻言保证胜诉的,当事人反而要多加小心。
3、能够收集的证据尽量收集,尤其是自诉伤害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要注意收集证据,伤害案件还应及时进行法医鉴定。离婚案件在立案时,有财产争议的,必须列出财产清单和争议的财产数额,否则不予立案。
4、案件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座等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要在生效后积极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并不是说申请法院执行了,就万无一失,人民法院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请人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申请人财产情况和被申请人活动情况,从而有利于法院抓住执行时机,扩大执行战果,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能否顺利执行,除了人民法院自己的努力外,申请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也不容忽视。
三、应正确看待的几个问题。
1、正确对待传票。传票是一种法律文书,包含一定法律意义。当事人接到传票后,必须按时到庭,二次传票传唤不到,人民法院可依法拘传。当事人既不能视传票为儿戏,也不能因接到传票认为不光彩,产生反感抵触情绪拒不到庭。
2、正确对待调解和判决。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调解较之判决审结案件尤其是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更利于化解矛盾,息诉止纷。
3、正确看待司法公正和客观公正。整个诉讼过程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的过程。所谓法律事实,即经过证据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而客观事实是实际发生的真实情况。法律事实有时和客观事实一致,有时不一致,相差很大,而判决只根据法律事实。有的当事人因无法将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一旦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便认为审判不公。因此,当事人诉讼重要是证据。司法公正和客观公正是有差距,有距离的,当事人应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否则,将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浪费大量的精力财力。
4、正确看待执行难。执行难表面看是一种法律现象,实质上是人们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市场经营风险的最集中体现,即公民和法人在经营活动开始后即潜在的这种风险。如有的人在经济交往活动初根本无诚意或根本无履行能力,到后来根本无法执行。因此,提醒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慎重对待,避免上当受骗。
5、正确看待发还改判案件。从近年来情况看,我院每年发还改判案件不足4件,和每年审理的3000件案件相比,占有比例非常小,应该说我院审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公正的。有的案件或者是因事实不清或者因适用法律不当而被上级法院发还重审或改判,这也是一种正常的法律监督形式,不能说明一审审判人员偏袒一方,枉法裁判。审判人员知识水平、认识问题能力有差异,法律适用难免存在各异。
文章转自香河县人民法院网站,根据2013年新实行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正。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楼2013-03-24 18:55回复
    文章转自香河县人民法院网站,根据2013年新实行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正。


    2楼2013-03-25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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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河律师向您为好!


      本楼含有高级字体3楼2013-04-1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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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2013-04-2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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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贴子往上顶一顶!


          7楼2013-05-2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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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百度相册上传8楼2013-05-31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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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能够达成和解也可以免于追究,但既然和解不了就公事公办呗,如果需要也可以请律师代理。


              10楼2013-06-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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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网友上面了解的法律知识是正确的,公安局取保候审只是交纳保证金在家里随传随到等法院开庭,并不是将来就没事了,如果想将来不坐牢要争取缓刑,这个是法院决定不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是否取保候审与将来是否判缓刑也没有必然关系,可以说对案件办理没有实际意义。
                遇到刑事案件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做好辩护准备,不要轻信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的欺骗,否则花了冤枉钱也办不成事。现在只能建议你及时聘请律师了解案情,因为你们现在尚未公安侦查阶段,所以律师只能会见,不能阅卷,但到了检察院就可以查阅全部案卷了,积极做好辩护准备,争取减轻从轻处理或缓刑,如果能够成功争取到缓刑就不用实际坐牢服刑。
                同时还有就是你们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这个也要根据具体案情及证据确定,因为是刑事案件律师必须看到具体案件材料才能进行法律分析,所以你如果需要可以到我律所,我当面了解详细情况。


                17楼2015-02-2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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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来了


                  18楼2015-02-2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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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来问好各位网友


                    21楼2015-04-2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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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涉及他人隐私的事情,不好拿到贴吧上面来说吧。估且相信楼主说的是真的,如果真想听我意见的话,我只能告诉你我曾经办理过类似案件,最终是女方起诉的离婚


                      22楼2015-05-2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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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方下落不明的话,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原则上孩子不足两周岁归女方的机会比较大,但也不是绝对的,主要要看女方现在的情况。


                        23楼2015-06-2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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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起诉原房主,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4楼2015-12-0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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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的事越来越多了,麻烦


                            26楼2016-03-01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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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婚一个月就闪离11万彩礼钱能退吗
                              昨天上午,邢台县小伙儿任男收到了邢台县法院民事法官转交的女方退还的彩礼钱,至此,一起离婚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然而,案件背后因彼此欠缺了解便闪婚,婚后性格不合又闪离,并由此引发的彩礼钱纠纷,发人深省。
                              任男和李女(均为化名)都是“85后”。2016年10月,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相识,短暂的交流后觉得很投缘便相约见面。在相处了几天后,二人到婚姻登记处领证结婚。结婚时,男方按照习俗给付了女方11万元彩礼钱。然而,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争吵,一个月后便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此后李女搬回娘家居住,任男多次电话要求女方回来和他继续生活,但李女均以没有共同语言为由拒不回去。今年3月10日任男一纸诉状将李女告到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让对方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办案人员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和好的工作,但双方均表示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对离婚均没有意见,但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发生分歧。任男坚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不能让自己“人财两空”。李女认为任男婚前的表现都是虚假的,现实中其性格孤僻,没有安全感,任男给付的彩礼钱在李女的父亲病重期间已花掉,女方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
                              办案人员通过多次谈心和沟通,让双方分别从男方家婚前的花销和女方家的陪送物品上进行换位思考。经过数次调解,4月19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任男与李女双方自愿离婚,李女同意向任男返还45000元彩礼钱,随后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支付了现金。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任男和李女通过网络相识后并未互相充分了解就闪婚,婚后一个月就闪离,从而酿成婚姻悲剧,给当今年轻人如何认真面对婚姻和家庭上了一课。此外,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收受财物”,但现实中,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一些彩礼纠纷也值得人们深思。


                              27楼2017-04-2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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