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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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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石不周知特勑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於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剌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剌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徒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洪武三十年五月  日


IP属地:广东1楼2014-10-17 17:27回复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巳许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巳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嫡母无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父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妻也)
      为巳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巳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巳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则於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巳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巳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巳之亲姊妹也)
      为巳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至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即甥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已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巳之再从姊妹出嫁者(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即曾侄孙)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2楼2014-10-17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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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真犯杂犯死罪(弘治十年奏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巳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
        父母巳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巳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
        奴婢殴杀家长者o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藏者
        谋返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贼拒敌官兵者
        盗
        大祀神只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盗
        制书及起马御宝
        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
        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巳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巳行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巳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亲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巳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巳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巳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为从者
        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巳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魇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奸从祖祖父母姑在室从祖伯叔父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IP属地:广东3楼2014-11-0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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