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巳许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巳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嫡母无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父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妻也)
为巳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巳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巳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则於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巳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巳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巳之亲姊妹也)
为巳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至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即甥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已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巳之再从姊妹出嫁者(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即曾侄孙)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