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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女孩工作3年背负9000万巨债"案件说说保证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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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就不说了,有兴趣的话,自己上网去看。


1楼2015-11-04 16:17回复
    首先,我在这里再贴一下新闻片段,大家注意一下细节。
    一天,蒋总找到小陈,要求帮助在一笔贷款上签字。蒋总说,所有的手续都已办下来,就差你的了。小陈推脱说,要问一下父母。
    可是,这事怎么和家里说呢?小陈犯难了。不久,银行的客户经理找来了。他对小陈说,只要
    一下字,9000万元的贷款马上就能办下来。如果你不签,你的公司贷款就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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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15-11-0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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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3 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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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这笔贷款其实早就说好了,只是要小陈“补签”字,马上就能走完审批流程,而根本不是看重小陈个人的代偿能力。这种大贷款远远超过支行行长权限了,而且是一个新公司,你要么是有房产抵押,要么是有超强担保,否则在市分行根本批不下来。光靠一个小姑娘签字能有屁用?(当然我想到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那笔新贷款其实是借新还旧,否则我想不出这笔贷款怎么可能批得下来。当然严格来说这也是违规的。)
      那为啥还要“补签”字呢?很多银行有规定,都要求借款企业的全体股东签字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是非常常见的做法。实践中不仅有股东,还有高管、还有老板的父母妻儿等。银行根本不是看重他们的担保能力,而纯粹是多拖几个人下水,万一贷款还不出,一大堆人都别想过好日子,要想过正常日子,你们就得死盯着老板,让他老老实实还钱。本案很可能也是这种情况。
      有几年银行特别喜欢这么搞,连带着小额贷、典当行、民间借贷等都跟着学。我见过的借款纠纷的案子,有些有十几个被告的,你可以理解为因为不还贷款,所以借款人的亲朋好友都被连锅端了。


      3楼2015-11-0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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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我再来捋一捋一些对于担保法的错误理解。
        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于是有些网友就拿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这几个字来说事儿,说我根本没有代偿债的能力啊,我根本不应该当作保证人啊,我就算当了保证人也是违法的、无效的。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理解。


        5楼2015-11-0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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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担保法,根本没有把具备代偿债能力,作为保证有效的必要条件。
          而最高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司法解释中隐含的逻辑是,只要你有一分钱的财产,你也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只不过是你没有完全的代偿能力。所以不能以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来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6楼2015-11-0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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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很多人都提到了骗贷的问题,认为骗贷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自然无效。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认识。
            首先,骗贷的事情是很难证明的。司法实践中,大把大把的保证人,都想通过刑事途径去报案,试图证明借款人是骗贷,银行是违规放贷。但极少有成功的。实际上公安一般是不理你的,保证人基本上也极少能拿得出什么过硬的证据的。(如果是银行出面以骗贷为由报案,那公安才会重视一下)。
            其次,即便是骗贷成立,依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能免除责任。最高院的态度是很明确的,除非是银行是和借款人合伙诈骗,否则银行也是受害者,银行的利益也需要保护。(能证明银行和借款人合伙诈骗保证人的案例,反正我是没见过)。


            7楼2015-11-04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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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我会列举几个案例。
              2006年,银行与某粮油公司签订数份共计2亿元的借款合同,某运输公司提供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07年,银行与粮油公司又以“信用借款”方式签订数份共计1.5亿元的借款合同。为该两类贷款,粮油公司分别向银行交纳风险准备金及法人保证金2090万元、1568万元。期间,粮油公司将贷款全部用于约定的“收购玉米”,但仅将销售回款中的1.5亿余元用于归还欠款,并约定该款及全部已交纳风险准备金、法人保证金首先用于偿还第二类“信用借款”。
              2010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粮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采用欺骗手段,掩盖资金回笼事实,造成银行贷款损失,故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粮油公司及陈某相应刑罚。就粮油公司未偿1.4亿余元,银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无效,运输公司在粮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最终法院认为:①有关粮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刑事判决已生效。银行按正常放贷手续办理贷款,并未参与粮油公司骗取贷款等不法行为。从本案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及其履行看,银行属被欺诈一方,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借款合同享有撤销权,但其并未主张撤销,故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应有效。②前述合同,均未就银行监管责任作出具体约定,且从本案事实看,银行对粮油公司违约行为无法实施监管。故,粮油公司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致银行部分贷款本息损失,属运输公司保证责任范围。③银行与粮油公司之间共签订两类借款合同,在两类贷款均已到期的情况下,银行将粮油公司回款首先用于偿还无担保的1.5亿元,其中包括粮油公司为另一类共计2亿元的有担保贷款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和法人保证金2090万元,有欠公平。鉴于两类贷款按同一负债比例计算各自未清偿借款数额,对债权人、担保人更为公平,故本案运输公司保证责任范围确定方式:案涉贷款总额3.5亿余元,粮油公司欠款总额1.4亿余元,在扣除两类贷款的风险准备金和法人准备金前的欠款总额为1.8亿余元,据此计算两类贷款未清偿比例为52.95%;按前述比例计算所得2亿元贷款未清偿额,减去粮油公司已缴纳的2090万元风险准备金和法人保证金,粮油公司对2亿元贷款所欠本金为8500万余元。④本案借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依保证合同约定,运输公司应对该笔8500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一审判决认定运输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数额明显低于以上保证债务数额,且债权人银行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维持原判。


              8楼2015-11-04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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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03年,某银行依据借款合同,向药业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药业公司收款后,划入关联公司账户,用途是“代实业公司还款”。随后,该款由药业公司的关联公司转入科技公司。2004年,药业公司与银行签订展期合同,并由药业公司偿还部分贷款本息。2007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银行上级主管领导韩某系在收受了科技公司贿赂的情况下,为了使该公司能融入资金,要求药业公司向银行借款并转给科技公司使用,药业公司按韩某要求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获得借款后转给科技公司使用。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本案借款合同是在韩某斡旋甚至指令下签订和履行,但仍不足以构成免除药业公司合同责任的原因。上述情形只表明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及韩某对借款人真实意思施加了影响,不足以否定既已形成的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以及借款人对贷款人应尽的合同义务。韩某作为银行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这种身份,并不能当然说明其斡旋行为代表了作为独立的民事关系主体的银行行为,亦不能推定银行因此知情。贷款审批材料进一步印证本案贷款对象是药业公司以及发放本案贷款的合规、合法性。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银行指令将借款转给科技公司使用,相反,银行与药业公司展期协议、偿还部分本息行为进一步说明双方系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故本案银行上级主管领导虽存在经济犯罪行为,虽然贷款流向与犯罪分子约定的使用方向一致,但无证据证明本案银行贷款过程中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故药业公司应承担本案偿还借款的义务。
                这个案件的要点是:涉案银行的上级主管领导存在经济犯罪行为,但无证据证明本案贷款银行贷款过程中有任何违法犯罪问题,则借款合同依然有效。


                9楼2015-11-04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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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13 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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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担保合同(如果有)自然也无法随之而无效。换句话说,哪怕银行行长确实是受贿了才给批出的贷款,你保证人也别以为就能免除责任。
                  上面两个案例,说的都是有骗贷或其他经济犯罪存在的情形下,借款合同(主合同)可以依然有效。
                  那么我们下面再来说说,即便主合同真的被认定无效了,保证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也就是说,即便即便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也很有可能被要求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换句话说,就算那个9000万的案子确实主合同无效,作为保证人也很可能要承担3000万的责任。


                  10楼2015-11-0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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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正更复杂的案例我也懒得找了,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不要担保不要担保不要担保,除非你确信自己有代偿能力且你相信借款人值得你去担保,且他最终总会归还欠款。


                    11楼2015-11-04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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