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 (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 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 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 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 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 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 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 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 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 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 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 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 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 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 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 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 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 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 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 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 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 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 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 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 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 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 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 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 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 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 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 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 于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