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吧 关注:88,919贴子:502,868

回复:【援助】03-26法律常识宣传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17楼2016-03-28 15:30
回复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18楼2016-03-28 15:30
    回复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19楼2016-03-28 15:30
      回复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0楼2016-03-28 15:30
        回复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1楼2016-03-28 15:31
          回复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2楼2016-03-28 15:31
            回复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3楼2016-03-28 15:31
              回复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4楼2016-03-28 15:31
                回复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25楼2016-03-28 15:31
                  回复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6楼2016-03-28 15:32
                    回复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7楼2016-03-28 15:32
                      回复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8楼2016-03-28 15:32
                        回复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29楼2016-03-28 15:32
                          回复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0楼2016-03-28 15:33
                            回复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4楼2016-03-28 15: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