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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真相是啥,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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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_Hi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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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7-03-26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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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_Hilton
高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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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总的来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还是偏轻的
。
不构成防卫过当,主要是:1.案发在被告地盘,受害人可是手无寸铁的,2.派出所己出警。
被告及其母亲生命根本不存在危险。
生命权永远都排在第一位。
其实,检察院应该以量刑过轻提出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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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7-03-2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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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_Hilton
高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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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到底谁是弱势一方,能久几干万债的老板,还是被杀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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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17-03-2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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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_Hilton
高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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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被告母亲不是善茬,是个老赖。
4楼
2017-03-2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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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o破o離
初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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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份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11人先后到源大工贸公司催要欠款,并在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人来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对苏银霞、于欢二人有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欢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等人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等人捅伤,造成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造成两人重伤和一人轻伤。
如果仅仅根据上述寥寥数语概括的事实,那么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认为“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进而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正当防卫就似乎顺理成章了。然而,如果结合判决书中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就会发现正是因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极其严重的偏差,才直接导致后续的法律定性也跟着出现根本性错误。
IP属地:上海
5楼
2017-03-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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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o破o離
初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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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法院虽然认定了“月息10%”、“催要欠款”等事实,却忽略了苏银霞实际向赵荣荣还了多少钱,赵荣荣等人“催要欠款”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等至关重要的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2014年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即便2015年最高法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24%也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年息。本案中,月息10%换作年息高达120%,远远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苏银霞本人的证词更是证明,她已经陆续归还赵荣荣152.5万元,换算下来年息超过了24%。由此可见,赵荣荣所催要的是非法之债,根本不受法律保护。更重要的是,根据债的相对性,赵荣荣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根本无权向苏银霞讨债。赵荣荣纠集的11人到源大工贸公司讨债,即便没有后面的辱骂和殴打行为,也是从一开始就是完全违法的。这个大前提必须界定清楚,而不是像一审法院那样完全不予理会或评价。
其二,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于欢二人极尽侮辱之能事,法院却仅以“有侮辱言行”轻描淡写带过,刻意忽略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到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的程度。苏银霞、于欢以及在场的目击证人都能证明,杜志浩当着苏银霞的面露出生殖器、脱掉于欢的鞋子拿给苏银霞闻、当着母子二人的面播放黄色录像,还有长时间没有底线的各种辱骂。凡此种种挑战人伦底线的恶行,都是毫不掩饰的当众实施的。这些言行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当着自己面羞辱母亲,直接威胁到了人的生存本能,没有人能够容忍,制止并反击是唯一的选择。所谓“士可杀,不可辱”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其三,而面对报警求助,面对多数人包围两个人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警方“要账可以,不要动手打人”的话,不足以让母子获得安全感。因为报警求助的内容包含打人,警方出警后苏银霞也提到自己被打。私力救济也就因此有了正当性。
其四,杜志浩等人非法限制于欢的人身自由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犯罪,法院却简单的以“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一语带过。于欢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是从于欢被侵害的角度进行的事实描述,但如果从加害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角度进行描述,特别是对杜志浩等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的话,那么就涉及到了非法拘禁犯罪的问题了。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本案中存在的殴打、侮辱等情节,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依法需要从重处罚。
其五,于欢本人处在持续的暴力围攻和精神羞辱之中,面临着持续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法院却认为于欢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前文所述,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且这种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并未终了,于欢当然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看不到这个前提是因为法院在事实认定的时候把那些至关重要的事实都过滤掉了。虽然杜志浩等人没有携带刀具等凶器,但不等于没有使用工具。在案证据显示,杜志浩等人使用了椅子、鞋子等物体对于欢及其母亲进行了袭击,这在暴力行凶的过程中毫无疑问属于使用工具。退一万步,即便没有使用工具,徒手照样可以行凶,使用工具绝非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
综上分析,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不享有任何债权,根本没有权利向苏银霞催要任何欠款。杜志浩等11人来到源大工贸公司非法限制苏银霞、于欢等人人身自由并对两人进行猥亵、侮辱和殴打的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欢面对持续的不法侵害,先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警方到场就离开,于欢离开接待室被阻拦。在封闭空间内,于欢对未来会发生什么心理完全没底,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信心。在此特殊环境下,于欢别无选择,唯有防卫才有可能脱离危险。此时即便导致人员伤亡,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更何况,杜志浩受伤后自行驾车去医院治疗,现场第一时间没有采取急救措施。甚至有人看到杜志浩去医院后因为琐事跟人发生争吵。这说明杜志浩现场伤情并不致命,其最终死亡可能与救治不及时有关。存在外来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不能把杜志浩的死因完全归结到于欢的刀刺行为身上。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不是判重了,而是完完全全的判错了。于欢本案中具有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IP属地:上海
6楼
2017-03-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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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_Hilton
高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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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利贷,法律只是不保护超过3%的那部分利息,2%~3%利息为自然之债,2%以下部分是必须给的。
10%利息,本身就涉非法集资,被告及母亲也不是什公"杨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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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17-03-26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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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_Sharapowa
初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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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只想博眼球,网上跟风,人云亦云,加上所谓的"五毛″,杀人犯简直变成了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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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017-03-29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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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is_Hilton
高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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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于欢的思维,被杀死受害人的儿子拿刀把于欢砍成十几段,理由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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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2017-03-29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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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小子懿
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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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长篇大论的东西早已经看过,我不是法院没资格也没权力定罪。但我有权利说,如果侮辱罪事实成立的话,就引用一句经典:一个人为尊严犯罪,世人都有罪。
IP属地:云南
13楼
2017-03-2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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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_Hepburn_R
初二年级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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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妈可是亿万富豪,单企业注册资金都1个亿,于欢是个高富帅,追债只是穷屌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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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2017-03-3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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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_Sharapowa
初三年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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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债主要一大帮人去要账?因为一个人肯定要不回来,说不定还被挨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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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2017-03-31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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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_Hepburn_R
初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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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南方周末》的报道里,非常详细地记录了“辱母”的细节,包括:1、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2、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3、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4、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5、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6、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7、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腾讯新闻》“事实派”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几个细节:8、吴学占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9、杜志浩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
媒体所报道的这些细节,令人发指!引发群情激愤,实属情理之中。
媒体报道的来源是什么?《南方周末》提供了两个证人名单:刘晓兰、于秀荣,均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即苏银华公司的职工。《腾讯新闻》提供的消息来源是“外面路过的工人”。真实的现场发生了什么,其实围观的网友并不知道,他们的所有消息来源都是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
判决书公布出来后,事实有很清晰的描述:
证人苏银霞证实:“那个下巴有胡子的瘦子(即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
证人张立平证言,“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漏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后面的细节也没有了。
被告人于欢本人的辩解:“自己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对方有侮辱言行”。但没有对侮辱言行是什么进行描述。
被告人于欢的供述和辩解,“他们嚷嚷着让我妈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出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后来杜志浩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
所有的证据看下来,都没有涉及到媒体报道的辱母情节的大部分内容。就连被告人于欢自己,也只是陈述了三点:1、辱骂;2、脱裤子吓唬,被人劝阻。3、用鞋搧了他一巴掌。苏银霞和于欢都没有陈述过构成“辱母”的最为重要的几个细节。也就是说,对于媒体报道的引起公愤的辱母情节,是记者的庭外采访,是传闻证据,没有在法庭上出现过。”
而对于于欢的刺死杜志浩,则基本上陈述都比较一致。
检察院的指控是,杜志浩等人与于欢发生冲突,于欢持尖刀将四人捅伤,其中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跟指控一样。
苏银霞的陈述“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
于欢的供述说,晚上九点多杜志浩辱骂他们并打了他一巴掌。派出所民警到,劝说别打架,就到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要让他坐到沙发上,他不配合,就开始打他,他从桌子上拿起刀子朝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还是继续过去,他就冲围着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
也就是说,于欢拿刀捅伤几个人的直接诱因是他们围过去强迫他,而不是因为针对他母亲苏银霞。这一点,被告人和他母亲都证实了。
事实,要看是哪个版本的事实。被害人有被害人认为的事实版本,被告人有被告人认为的事实版本,而媒体,又有媒体所认定的事实版本,这一版本,未必跟法庭上法官所看到的事实版本一致,而且很多情形下是不一致的。本案中的“辱母”情节,未必像媒体所说的那么夸张,因为在被告人及其母亲的陈述中,没有发现媒体报道的大部分细节。而所有基于媒体报道所产生的义愤,则被一种源自人类情感本身的情绪所主宰。审判,却是理性的产物,只看重冰冷的证据。如果有证据支持正当防卫的,或许于欢可以在定罪上有改变的希望,否则,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二审网开一面,在量刑上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而对被告人进行减刑。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二审对定罪和量刑的改判,依然逃不过证据所支撑的“法律上的事实”。
最后,站长认为:大家都不是省油灯!没有绝对的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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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2017-04-07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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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_Hepburn_R
初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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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个亿的月利息20%的高利贷,然后拿出1000万给律师应付官司,拿出500万给"五毛"们,让他们到处发贴声讨高利贷、黑社会,自己还有8干5百万逍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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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2017-04-0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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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_Hepburn_R
初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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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帐"辱母"杀人案进展如何?第二季还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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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2017-05-04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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