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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的重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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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君书·农战》中,强调“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恃也,则众力不足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壹之农,然后国家可富,民力可抟。”
所以,“善为国者,仓廪虽满,不偷于农;国大民众,不淫于言。”
在商鞅看来,发展农业不但能使国富民强,而且还可以使民风淳厚,“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纷则易使也,可以守战也。”


IP属地:云南1楼2018-11-04 17:12回复
    一、建立农作物发育情况报告制度
    秦朝《田律》规定:“雨为澍,及诱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粟及豤田毋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及暴风雨、水潦、螽、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中央政府要求地方详细向中央书面汇报农作物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开垦而未耕种田地顷数。如遇到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虫害等损伤了禾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距离近的县,由走得快的人专送报告,距离远的县由驿站向中央传送农作物的生长及受灾状况。
    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国家要在九月做决算,所以规定在九月前把有关农业数据上报完毕,这就为政府防灾减灾和赈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了前期准备。


    IP属地:云南2楼2018-11-04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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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农业就如同重视实体工业制造业一样,秦国太落后了,不能与六国玩虚的,什么商业、手工业、服务业都不行。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8-11-0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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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为立国之根本


        来自手机贴吧4楼2018-11-04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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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君最重视“栗”的生产了,他反对出口“栗”,换回“黄金”或其它“美”“好”等奢饰品。
          就像有些经济学家反对我国出口战略物资换回美国国债一样。
          商君认为,类似美国国债之类的东西是无用的,只要有“栗”在手,黄金自然会来。如一个国家只有黄金,总有一天黄金与栗都会没有的。
          这个经济思想,大家认为如何?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8-11-04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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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算的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8-11-04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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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封山育林,以时禁发,保护自然界动植物的生长发育
              在古代,要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按照动植物的生长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逸周书·大聚》中记载:“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
              荀子则说:“修火宪,养山泽林薮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
              商鞅认为,“壹山泽,则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
              封山育林,以时禁发,大部分手工业者和商人会失去原料和商品,不得不去务农,所以以时禁发与重农抑商可以相辅相成。


              IP属地:云南8楼2018-11-04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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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法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享者,是不用时。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
                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意思是,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
                只有因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椁的才不受季节限制。
                居邑靠近牛马的皂和其它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


                IP属地:云南9楼2018-11-04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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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狗进入禁苑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的要打死。
                  在专门设置的警戒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其它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
                  从上面的法规来看,秦朝封山育林,以时禁发,既保护了动植物资源,又合理利用了野生资源,体现了其法天则地、天人合一的理念,不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具有很大的生态价值。


                  IP属地:云南10楼2018-11-0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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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耕牛等大牲口的保护制度
                    牛是农耕之本,从西周到清朝,历代都禁止任意宰杀耕牛等大牲口,因为大牲口不但是从事农业的耕畜,也是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首先,秦制定法律来确保大牲口有充足的饲料供应,“入顷刍□,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二石。刍自黄□及□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相输度,可。”
                    按照所受田地的数量缴纳,不论垦种与否,每顷缴牧草刍三石,牧草稾二石,干叶和乱草够束以上均收,缴纳时,要运来称量。
                    其次,对饲料的分配,也有严格的规定,“乘马服牛禀,过二月弗禀、弗致者,皆止,勿禀、致。禀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禀之,勿深致。”
                    意思是,驾车牛马的饲料,过期两个月没有领取或发送的,都截止不再领发,向大田领取而未设固定帐目的,按其领取凭证所到日期发给,不得超过凭证的规定。
                    为扶植养牛业的发展,搞好大牲口的饲养,秦还规定每年举办四次耕牛健美大赛,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束脯,为旱
                    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
                    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意思是,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相反,对于饲养牛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
                    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评比耕牛大赛肯定是当时的盛会,可以起到奖勤罚懒的作用,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IP属地:云南11楼2018-11-04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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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还制定了严格的大牲口屠宰标准和上报制度,规定只有大牲口死后,才能屠宰,《厩苑律》中有“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赏之。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入其贾钱。钱少律者,令其人备之而告官,官告马牛县出之。”
                      意思是,率领放牧政府所拥有的牛马,牛马如果有死亡的事情,应立即向县衙门呈报,由县衙门派人加以检验后,将已死牛马上缴。如因不及时上缴,而使死牛马腐败,则令按未腐败时的价格赔偿。
                      如小隶臣病死,应告其……处理;如小隶臣不是因病而死亡,应将检验文书报告主管官府论处。如系大厩、中厩、
                      宫厩的牛马,应以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呈缴,由这个率领放牧的人送该官府。驾用官府牛马而牛马死于某县,应由该县将肉全部卖出,然后上缴其筋、皮、角,并将所卖的价钱全部上缴。
                      所卖钱如果少于规定数目,命令该驾用牛马的人补赔,并向主管官府报告,由主管官府通知卖牛马的县销帐。
                      而且,秦还规定,如果大牲口死的多,实行连带制度,要追究地方政府官员的责任,
                      其中《厩苑律》规定:“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
                      意思是,现在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以上,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牛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令、丞都有罪。秦建立耕牛等大牲口的保护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有充足的牛马来满足农业生产的动力需求,以维护国家的安定和王朝的长治久安。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耕牛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动力,保护耕牛仍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重视秦保护耕牛的思想理念,贯彻保护和发展耕牛的政策,落实行之有效的饲养管理、良种繁育和奖惩办法,以确保农业生产有足够动力。


                      IP属地:云南12楼2018-11-0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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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粮仓受粮、存粮和放粮制度
                        粮食问题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
                        尤其是粮食保管和质量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
                        秦统一后,面临粮食在季节上的产量波动性、在空间上分布的不均衡性及在阶级分配上的不公平性的严峻挑战,秦朝中央政府从生产、受粮、存粮和放粮等环节着手,建立完善的安全保粮制度,做到了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任务到人,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IP属地:云南13楼2018-11-04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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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仓受粮、存粮和放粮制度细节有两点。
                          具体细节我们下节再梳理。。。


                          IP属地:云南14楼2018-11-04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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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内容,可以看出秦的重农政策细致完善。在农业生产方面,建立了农作物发育情况报告制度;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方面,规定以时禁发,按照节令的不同,对生态区进行封禁或者开放,力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
                            农业动力方面,建立了牛马等大牲口的保护制度,制定了严格的大牲口屠宰标准和审批手续。当然秦朝更注重对农业生产成果的保护,制定了完善的粮仓受粮、存粮和放粮制度。
                            秦重农政策的经验,值得我们今天进行借鉴。


                            IP属地:云南15楼2018-11-04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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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仓受粮、存粮和放粮制度
                              1.入仓和出仓制度对于粮食的入仓,秦朝规定,先由县啬夫或县丞和仓、乡主管人员检查粮食的质量,然后称重仓
                              。在仓库的门上贴上封条,上书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县啬夫某、佐某、史某、票人某”。
                              秦《仓律》规定:“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堤(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杂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其前入者是增积,可□(也);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
                              万石之积及未盈万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积。”
                              意思是,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预留好仓门。
                              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夫和离邑仓佐主禀者各留一门,以便发放粮食,由他们独自封印,就可以出仓,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
                              啬夫免职,对仓进行核验的人开仓,验视共同的封缄,不必称量,只称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
                              谷物出仓,如果不是原入仓人员来出仓,要令加称量,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即令出仓。
                              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出仓者赔偿;如有剩余,则应上缴。
                              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
                              谷物入仓不满万石而要增积的,由原来入仓的人增积,是可以的;其他人要赠积,增积者必须先称量原积谷物,与题识符合,然后入仓。
                              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要把入仓增积者的姓名、职务、籍贯记在仓的簿册上。
                              已满万石的积和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不准增积。
                              在出仓时,秦朝规定要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增强粮食保管责任意识,把储粮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问题如出现亏空、隐匿不报等,仓管人员与盗窃同罪,具体负责官吏要照价赔偿,《仓律》规定“令其故吏与新吏杂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强。其毋(无)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与仓□杂出之,□(索)而论不备。
                              杂者勿更;更之而不备,令令、丞与赏(偿)不备。”意思是令原任官吏和新任官吏一起将仓出尽。
                              如原任官吏不同意,不要勉强。如没有原任官吏,则令有秩的吏、令史主管和仓……
                              共同出仓,出尽后再处理不足数的问题。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如更换而出现不足数的情况,
                              要责令令、丞同他们一起赔偿。


                              IP属地:云南16楼2018-11-0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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