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仓受粮、存粮和放粮制度
1.入仓和出仓制度对于粮食的入仓,秦朝规定,先由县啬夫或县丞和仓、乡主管人员检查粮食的质量,然后称重仓
。在仓库的门上贴上封条,上书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县啬夫某、佐某、史某、票人某”。
秦《仓律》规定:“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啬夫免,效者发,见杂封者,以堤(题)效之,而复杂封之,勿度县,唯仓自封印者是度县。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杂出禾者勿更。入禾未盈万石而欲增积焉,其前入者是增积,可□(也);其它人是增积,积者必先度故积,当堤(题),乃入焉。后节(即)不备,后入者独负之;而书入禾增积者之名事邑里于廥籍。
万石之积及未盈万石而被(柀)出者,毋敢增积。”
意思是,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预留好仓门。
由县啬夫或丞和仓、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而给仓啬夫和离邑仓佐主禀者各留一门,以便发放粮食,由他们独自封印,就可以出仓,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
啬夫免职,对仓进行核验的人开仓,验视共同的封缄,不必称量,只称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
谷物出仓,如果不是原入仓人员来出仓,要令加称量,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即令出仓。
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出仓者赔偿;如有剩余,则应上缴。
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
谷物入仓不满万石而要增积的,由原来入仓的人增积,是可以的;其他人要赠积,增积者必须先称量原积谷物,与题识符合,然后入仓。
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要把入仓增积者的姓名、职务、籍贯记在仓的簿册上。
已满万石的积和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不准增积。
在出仓时,秦朝规定要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增强粮食保管责任意识,把储粮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问题如出现亏空、隐匿不报等,仓管人员与盗窃同罪,具体负责官吏要照价赔偿,《仓律》规定“令其故吏与新吏杂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强。其毋(无)故吏者,令有秩之吏、令史主,与仓□杂出之,□(索)而论不备。
杂者勿更;更之而不备,令令、丞与赏(偿)不备。”意思是令原任官吏和新任官吏一起将仓出尽。
如原任官吏不同意,不要勉强。如没有原任官吏,则令有秩的吏、令史主管和仓……
共同出仓,出尽后再处理不足数的问题。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如更换而出现不足数的情况,
要责令令、丞同他们一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