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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性恋究竟是不是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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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科学事实和社会伦理(现代化的,属真理的)来解释同性恋到底是不是罪恶。
请不要用传统“基督教”的理论(本人是基督徒)
禁止:纳:粹:人士进入,愿所有:纳:粹:人士下地狱。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1-13 22:26回复
    2.利未记的两处经文,首先,利未记是针对利未支派作为圣殿祭司的支派,有了特别严格的规定,一开始一般以色列人也不需要遵守,也就是说,它本就不是针对「平信徒」的守则。一直到以色列亡国之后,犹太人才将之当成完整的律法遵守。这是读利未记时不能不理解的背景。
    先看十八章。十八章讲的重点有五件事(1)近亲乱伦;(2)奸淫或婚外情;(3)献孩童为祭;(4)同性恋;(5)人**。这五件事也都有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迦南地居民因拜偶像而产生的风俗习惯。而头两件事其实也一直存在于以色列人之间,人被造起初数量还很少的时候是怎么繁衍的?更别说以现代意义来说,艾萨克和雅各布也都是「乱伦」的始祖,娶的是母舅家的表妹;至于圣经记载的以色列先祖里,没几个是一夫一妻从一而终的,这些能不能算奸淫和婚外情?再者,因拜偶像而有的同性恋风俗中,有两个因素,是不存在于我们现在讨论的「同性性倾向」与「同性爱」之中的:(1)在这种偶像崇拜的仪式中,一向会有性的行为,而在仪式中从事同性性行为者,并非一定是出于自己的意院或性倾向而做,是为了祭祀而作。(2)在这样的仪式中,几乎都有庙妓或专门作为性对象的祭司存在,也就是说性的对象,不论是同性还异性,都是存在某种等价交换的性。这两项因拜偶像而存在的同性性行为的关键因素,到了十九章,甚至后来保罗书信当中,仍然适用。
    利未记十九章,也是俗称的「圣洁条例」,其中并非每一条都与道德相关(一般神学研究上称为伦理学),同样一个段落还包括收割时不能连田角都收尽、葡萄园的果子也不可摘尽,还有一块田地上不能播两样种子,一件衣服不能有两种质料,也就是说,以圣洁条例而言,光穿衣服一项,今天你我全都不合格,大概也很难找到几个犹太人是合格的。而且旧约中与圣洁条例所说「可厌恶的事」还有很多,为甚么今日我们只奉行其中某一些,而弃置其它?难道真理也是可以「选择性的」因地至移、与时俱进吗?如果「律法的一撇一划不能过去」,请告诉我该怎么解释今天根本没有信徒在遵守圣洁条例这件事?新约的时代,基督明明已经成全了律法,将人从辖制下释放,我们过去却都受限于文化和偏见,选择性的记忆律法、执行律法。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9-01-14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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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看来,同性恋在圣经原文中,并不为罪。因而我在此为历史上(尤其是中世纪)被教会迫害的同性恋信徒申冤。


      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9-01-14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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