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并不是法学法律专业的,说得不对的地方,欢迎纠错和指正。
先上两张截图,都出自《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
其一,第四章“裁判员选派”第十八条
其二,第六章“裁判员管理”第二十三条
哇,这么看来,号称电竞的我游的裁判员资质上有点问题啊,既没有公开过,又没有遵守回避制度。前面说过了,楼主不是学法学法律的,实际上楼主是学会计的,这个行业里的回避制度严格到审计人员被客户请吃一顿饭都能有问题……想来电子竞技的回避制度,怎么着也不能宽泛到裁判能入股俱乐部吧?
但不幸,作为《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在2016年4月2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审议,被废止了。那想来,依托它产生的裁判员管理办法应该也就失效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噢?趁着电子竞技领域内立法空白,东水寨真是赶上了好时候。
当然,除去这部已经废止的文件,自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将电子竞技列为第99哥正式体育竞赛项之后,按理说体育法对这个行业也是生效的。
只不过由于传统体育和电子竞技的差异……我觉得吧,就算把这事举报给体委,人家也不会管的。反馈给文化部说不定效果还要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