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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22法硕考研答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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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2.1、登记的概念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2、登记的类型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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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3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
  1、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A.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
  B.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民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则他人根据其出卖或赠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但是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权利人的更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
  (2)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A.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履行。
  B.物权客体的变更则是指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押权的客体因部分灭失而有所减少。
  3、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2)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例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2026-04-24 00: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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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具体如下:
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物(有体物),例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等。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给付行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人身权法律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如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如作品、技术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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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7.民法典中的重要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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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8.代理
1、自己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隐名间接代理中,第三人违约的,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行使介入权;被代理人违约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可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只能选择一次,不可变更。
3、代理人欺诈第三人的:
(1)本人追认前,意第三人可以基于无权代理撤销合同;
(2)本人追认后,第三人只能基于欺诈撤销合同,或者要求本人履行;
(3)本人拒绝追认的,合同不发生效力,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是否欺诈代理人的主观状况为标准;欺诈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以诉讼方式。(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只需要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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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9.《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新增: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条分析:当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法律行为时(但不限于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是技术性概念,此处的含义是,胎儿因未出生,还不能算民事主体(自然人),为实现保护胎儿利益的法律目的,把胎儿当作已出生的自然人对待,使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规定的结果是,如果胎儿在母亲怀胎期间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的侵权之诉;如果在出生之前父亲死亡,胎儿可以享有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或者在继承权受侵害时,向法院提起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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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10.《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新增:监护被撤销后临时监护的设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新增:监护被撤销后义务不能免除】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考生注意:依法承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监护人,主要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等,其监护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并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给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而应当继续负担。
第三十八条【新增:监护被撤销后的回复及其例外】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法条分析:
这几个法条涉及如下几个命题考查方向:为什么撤销监护资格?谁可以申请撤销?谁有权撤销?撤销后义务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撤销后监护资格能否恢复?应当注意的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如要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应当符合:一是不存在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二是确有悔改情形。同时还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被监护人不同意,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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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11.《民法总则》关于营利性法人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六条【新增】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
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新增】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新增: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法条分析:
借鉴《公司法》第7条第1款的内容修改而成。总则明确规定营利法人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新增】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新增】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新增】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三条【法人人格消灭】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新增】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新增】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26-04-24 0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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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12.《民法总则》关于非营利性法人的有关规定,变化较大,重点关注:
第八十七条【新增】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考生注意:应当注意的是:事业单位法人分为登记成立和非登记成立,两种情形的成立时间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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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成员 【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14.(意思表示生效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分析
借鉴《合同法》第16条内容修改而成。注意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其生效时间不同:
一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以相对人了解其内容时生效;二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对于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对于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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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15.【公告方式的生效时间】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法条分析
本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为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其优点是证明力强。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规定或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视听资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2)特殊书面形式有:
1.公证形式。其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采用公证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及生效效力。
2.核准登记形式。其主要是法定形式。常用于不动产买卖、抵押行为以及婚姻行为。
3.推定形式。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4.沉默形式。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推定其具有某种意思。


  • 石瓦坡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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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16.(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分析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新增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重大变化】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条分析
虚伪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采用的法律概念,与本条规定的虚假表示含义相同,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串通而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特征在于,当事人双方都不想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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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新增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重大变化】 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条分析
虚伪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采用的法律概念,与本条规定的虚假表示含义相同,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双方串通而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特征在于,当事人双方都不想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
一是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无效。
二是所谓隐藏行为,是指为虚假表示所掩盖的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订立的法律行为。如为规避房屋买卖的税负而订立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为虚假表示而买卖合同为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例如:伪装赠与而实为买卖,赠与行为属于于虚伪表示应当无效,所隐藏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应依据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判断。如果所隐藏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则应有效,否则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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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17.(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七条【新增,重大变化:取消了可变更】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新增,重大变化:取消了可变更】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新增,重大变化:取消了可变更】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新增,重大变化:取消了可变更】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新增,重大变化:取消了变更】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新增,重大变化: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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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18.(几种特殊民事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新增,有变化】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新增,回应社会型修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分析
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注意:(1)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不仅英烈本人的人格尊严,而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2)不仅限于英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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