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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22法硕考研答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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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50.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答: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另方财产受损的事实。法学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如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如没有支出本应由自己支出的费用。
(2)另一方受有损失。该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能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3)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受益是一方受损的原因。
(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分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两种类型。1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本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的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在该目的或者原因欠缺时,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典型者为非债清偿,即一方为履行义务而向对方给付,而该义务自始不存在。但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时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是道德义务的给付;二是履行未到期债务;三是明知没有义务而交付;四是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包括:(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不当得利;(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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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51.简析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条件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某个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非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表示不属于要约。
(3)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即导致合同成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至少应包含拟订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以供相对人考虑是否承诺。
(4)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相同之处是:(1)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2)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出对方的要约。(2)条件不同,要约的条件如前所述要约邀请无须具备前述条件,如无须内容具体确定只要邀请人足以确定即可。(3)效力不同,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要约邀请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故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一般来讲,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026-04-24 05: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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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52.用人者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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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534保证制度的变化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
解读: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辨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居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保证人在保证中的地位较为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保证人则是债务履行的第二顺序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保证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于此情形,法律对保证人和债务人同等要求。既然如此,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需认真对待,最好是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彻底修改了这一规定,有四个主要原因:
第一,从比较法上来看,在承认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分的立法例中,绝大部分国家均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承认保证人有先诉抗辨权是常态,而优先选择连带责任保证的立法例较为少见。
第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引发一定程度的混乱。实践中,尤其是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是出于人情关系为他人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因为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债权时首先考虑的是债务人还是保证人的财产更有利于执行的问题,所以很可能出现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有财产但不便执行时,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非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这样导致保证人本来只是基于人情关系为他人提供保证,但最终主债务人的财产未被执行而保证人的财产先被执行。而相对于主债务人而言,保证人的财产往往更容易被执行或变现,这样使得保证人可能落入一个相当不利的境地。另外,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又需要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很可能导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人情关系破裂。没有如此强的履行债务必要性的保证人履行了债务的主要部分,同时又恶化了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引发了很多现实中的混乱。
第三,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当事人较为严厉,对于这种加重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约定或者基于极为特殊的考虑,否则动辄让当事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第四,从现实情况看,推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实体经济影响较大,实践中因推定连带保证责任,导致"连环债"“三角债"较多,一家企业倒闭,多家企业倒闭的现象不断出现,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整体经济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
基于上述原因, 《民法典》最终选择回归民法传统,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以一般保证来处理。同时,本条是任意性规范,如果当事人选择加强对债权实现的保护时,可以特别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需要特别约定,相当于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避免保证人因不懂法律而使自己落入一个相当不利的境地;而精通法律的商事主体没有这一问题,如有需求, 自然会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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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55.侵权责任汇总表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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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NO.56.侵权责任汇总表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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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NO.57.侵权责任汇总表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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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法理篇】
NO.1.法学分类
(1)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的角度,法学分为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2)从认识论角度,法学的分支学科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法学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2.法学产生的条件
(1)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2026-04-24 05: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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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法理篇】
NO.3..社会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凡是对秩序形成产生了实效的东西都是法律;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不仅仅是规则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习惯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
(4)法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使人类的行为受规则统治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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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法理篇】
NO.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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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法理篇】
NO.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内容
(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
(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理能力现代化理论;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
(8)良法善治理论;
(9)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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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法理篇】
NO.6.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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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法理篇】
NO.9.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所体现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3)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2)从习惯到习惯再到成文法;(3)从与其它社会规范混同到逐渐分离、独立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
(1)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2)正义性与政治的统一;(3)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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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法理篇】
NO.10.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制定法,法院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2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的编纂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2026-04-24 05: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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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法理篇】
NO.12.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法律移植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其必然性和必要性是:
(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个过程和途径;
(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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