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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022法硕考研答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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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瓦坡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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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35.产品责任
【法条】《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120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1.责任主体
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归责原则
(1)对外:无过错责任。
(2)对内追偿: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石瓦坡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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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36.无权代理的追认
【法条】《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法通则》第1款的理解:
观点1:视为追认,产生追认的法律后果。
观点2:视为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观点3:结合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已经履行来理解,综合判断。
观点4:采用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的催告与追认规则。


2026-06-11 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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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37.非营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法条】《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一)非营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非营运
2.无偿搭乘
3.应当减轻
4.例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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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38.民法典:【人格权编的7个重要知识点】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
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
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
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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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39.【民法典:合同编的6个重要知识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
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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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40.民法典溯及力的特殊情形
1.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案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2.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3.无效合同的补正
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提供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的合同效力认定
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5.起诉方式解除合同
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6.被继承人宽恕
第十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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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42.有名合同之概念特征大汇总
1.买卖合同
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概念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当事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电、水、气、热力,对方当事人使用这些能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1.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同的供应人通常是专营的,而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往往是社会公众
2.合同标的具有垄断经营性。电、水、气、热力一般由国家垄断经营,故国家对其价格实行严格控制。同时,电、水、气、热力的供给需要特定的设施才能到达使用人
3.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供应人供应电、水、气、热力和使用人支付价款都处于持续状态
4.合同目的具有公益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满足社会公众的生活需要,不是为了营利,故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其不能拒绝使用人通常、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3.赠与合同
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特征
1.单务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因该义务不是赠与的对待给付义务,故不改变赠与合同的单务性
2.无偿合同。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的给付与赠与人的给付无对价关系
3.诺成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则赠与合同成立,赠与财产的交付不是成立要件
4.不要式合同。但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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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43.有名合同之概念特征大汇总
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方为贷款人,接受借款方为借款人
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3.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外,一般为要式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征
1.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因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同时,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务性和无偿性。在保证合同中,保证单方面承担财产性义务或者责任,但不因此从对方获得财产利益,对方也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故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至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有偿还是无偿则没有强制性要求
3.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虽然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但保证合同是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单独合同,有自己独立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以及变更和消灭原因
6.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1.租赁合同是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
3.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在我国,租赁合同止时,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4.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026-06-11 0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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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44.有名合同之概念特征大汇总
7.融资租赁合同
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1.对合同的当事人有资格限制。出租人为经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
2.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应承租人的要求买的,而且通常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特征
1.保理人须取得保理业务的资质
2.保理合同是要式合同。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保理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9.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特征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2.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该成果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一般情况不能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4.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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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45.有名合同之概念特征大汇总
10.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约定由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征
1.主体具有限定性。承包人必须是经过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标的具有特殊性,为基本建设工程,并非一般的加工定作物
3.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的立与履行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4.形式具有要式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面形式,这是国家对该合同进行监管的需要
5.建设工程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
11.运输合同
概念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分为客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特征
1.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
2.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3.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4.运输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
5.承运人一般负有强制缔约义务12.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类型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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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46.有名合同之概念特征大汇总
13.保管合同
概念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特征
1.保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另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不明确,依照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时,视为无偿保管3.以保管行为为标的。保管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保管合同的劳务为保管寄存物
4.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
14.仓储合同
概念
仓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保管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协议。仓储合同源于保管合同,对于仓储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规定明确的内容时,可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1.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2.标的是保管行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15.委托合同
概念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特征
1.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2.通常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故委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3.标的为受托人提供的劳务
4.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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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47.有名合同之概念特征大汇总
16.物业服务合同
概念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2.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物业服务人包括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3.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7.行纪合同
概念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对于行纪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规定明确的内容时,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并且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查、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2.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
3.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
18.中介合同
概念
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1.中介合同的内容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者提供订约媒介服务
2.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委托人虽负有给付报酬义务,但只有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中介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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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48.试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而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将不动产以及他物权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条件略有不同。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是: (1)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5)已完成交付。此处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 (1)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善意取得的否定事由)具有下列情形之-
受让人无权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ps根据总则应该改为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其一受让人取得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其二,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其三,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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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49.问2: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二是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三是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3)不可分性。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保物权人仍可以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026-06-10 23: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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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初试小知识——民法篇】
NO.50.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答: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另方财产受损的事实。法学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如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如没有支出本应由自己支出的费用。
(2)另一方受有损失。该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能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3)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受益是一方受损的原因。
(4)获益没有合法根据。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分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的原因而发生不当得利两种类型。1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本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的履行债务的行为,但在该目的或者原因欠缺时,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典型者为非债清偿,即一方为履行义务而向对方给付,而该义务自始不存在。但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时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是道德义务的给付;二是履行未到期债务;三是明知没有义务而交付;四是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
2.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主要包括:(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不当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不当得利;(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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