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音山吧 关注:1,934贴子:53,378

热火,还有明事的吗?来瞧瞧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一经成立后,即在广告人(债务人)和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债权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具体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报酬请求权。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一般来说,判断指定行为是否完成,应当依以下标准:一是特定标准。即广告人对指定行为的完成有具体要求,凡是符合该具体要求的行为,悬赏广告即成立,行为人取得报酬请求权。
二是公共标准。即社会上公认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符合社会公认标准,得到社会承认该悬赏广告即可成立。三是自定标准。即广告人自己确认的标准。行为人只有在其完成的行为符合广告人的要求,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从而获得约定的报酬。
(2)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由于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因此,数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形则不可避免。遇此情形,应当如何给付报酬?对此,应当分别情况予以探讨。
其一,广告发出后,数人先后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一般应由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广告规定的给付内容包含其他事项则最先通知的行为人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对完成指定行为规定有期间,如悬赏征集广告词,期限从广告见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那么,在该规定期间完成广告词创作并符合要求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其二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时,完成该行为的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应由数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若报酬为不可分或按悬赏广告的规定仅能由一人享有时,《德国民法典》第659条规定由抽签确定。行为人均不能证明其完成行为之先后的,可推定为同时完成。
其三,数人合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如发明、创作等,除广告人在广告中特别声明禁止数人合作完成以外,数个行为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为共同债权人。其四,数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已对最先通知者为善意给付,其给付义务随之而消灭。
(3)报酬请求权的消灭。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已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
二、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
对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就目前来说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认为悬赏广告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必借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广告的形式,可以是报刊、广播、电视、公告、印刷品、电子邮件等。
2、必须有对完成某项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的内容。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走失的动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举报坏人坏事或通缉的逃犯;医治疑难杂症;征集创作作品或动植物标本;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求得发现、发明等。悬赏广告给付的报酬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必有重赏”、“一定重谢”等。
3、必须有行为人按照广告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他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为是广告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一定行为之完成的结合,离开行为人完成广告人指定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悬赏广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
4、悬赏广告必须合法。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在此我们初步了解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比如广告的形式不必借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按比例分配报酬等。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要注意当事人的报酬请求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在处理悬赏广告纠纷时,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理应受到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IP属地:四川1楼2021-04-09 13:03回复
    包含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营销活动文案[1]、互联网用户使用协议等,在法律性质上均为合同,其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而其中所包含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按照条款形式的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格式条款(第1种)和非格式条款(第2种)。
    第1种: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的规定,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照《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很明显,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商家的营销活动文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用户使用协议、商家的格式合同等相关文本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法律性质上均属格式条款。因此,只要理解了法律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就可以顺利解答此种最终解释权条款法律效力的问题。
    为了平衡订立格式合同时各方的实际地位,《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依据该条规定,提供最终解释权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最终解释权条款就是无效的。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接受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41条进一步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依据该条规定,若在一份格式合同中,对其中的格式条款(除最终解释权之外的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按照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要求,最终解释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解释,实际上多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解释。这显然排除了《合同法》第41条赋予给格式条款接受方获得有利解释的法定权利,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风险和责任,是与《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格格不入的。如此,该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也明确地肯定了此项认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
    若从格式条款接受方为消费者的角色立场分析,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同样做了类似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实际上,早在2010年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即明令禁止该种最终解释权条款[3],违者还将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4]。
    第2种:非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相比第1种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消费者或一般民众应当较少接触到非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但该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在商事活动中却并非鲜见。最终解释权的归属,以及之后权利人对最终解释权的实际行使,很可能会对合同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订立合同之前的商务谈判过程中,合同相关当事人间或会拉开一场关于最终解释权的争夺战。但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该种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无效,那么围绕最终解释权展开的争夺战又有何意义?


    IP属地:四川2楼2021-04-09 13:04
    回复
      第一,非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与合同的其他条款一样,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基本的效力条件上等同于其他合同条款,也等同于合同整体,并不需要特别对待。因此对该种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分析,不妨跳出条款本身的局部束缚,而从合同整体上着眼。若合同整体上符合有效条件,则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原则上也是有效的。而一份合同要达到有效,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条件[5]:(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6];(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7];(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目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要求[8]。因此,一份包含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合同,一旦同时符合前述三项条件,即告有效,取得法律赋予的拘束力。同样,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当然和合同其他条款一起,随着合同整体发生效力而取得相应的法律拘束力,成为有效条款。
      第二,作为私法性质的合同行为,理应贯彻“意思自治”的合同精神和“法无禁止即允许”的私法原则。合同当事人根据各自的内心意思,经相互自愿、平等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并将最终解释权有条件地赋予最终解释权人[9],由其在条件成就时行使最终解释权。由此可见,该种最终解释权条款与第1种最终解释权条款存在本质区别。它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设计好后强加给其他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各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产物。这完全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法律不应过多干涉。同时,现行法律也确实没有规定禁止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因此,该种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有效的。
      第三,《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律是允许该种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该条规定,若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约定不够明确,且事后无法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则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最终解释权条款)确定。具体操作上,即由最终解释权人行使最终解释权,明确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履行要求,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该解释履行合同。如此看来,《合同法》已经为当事人预先约定最终解释权条款提供了合法的操作空间。
      再说说例外无效的情况。
      关于例外无效的理由,想必诸位看官已在前述关于原则有效的分析中找到答案。从合同整体有效性的角度考虑,只要否定任一合同有效的条件[10],合同即宣传无效,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自然也随之无效。之所以表述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主要是从实践角度考量,合同有效是原则/多数,合同无效是例外/少数。而由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非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效力是与合同整体保持一致的,即有效是原则,无效是例外。当然,除因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整体无效导致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另外两种例外无效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最终解释权条款本身无效。原因是最终解释权条款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例如:甲乙双方均为自然人,订立了一份“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并约定甲方对合同性质享有最终解释权。鉴于该合同本质上是借贷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借贷合同的规定处理。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对合同性质的最终解释权,即甲方可将该合同解释为借贷合同,也可解释为买卖合同。这显然是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相违背的,故而该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也为此处分析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另一种情况是因其他条款无效牵连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但合同其余条款仍是有效的。例如:出卖人甲方与买受人乙方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标的物的价格区间为10000~12000元/吨,同时约定在此价格区间内,甲方有权按照标的物的品质,对标的物的具体履行价格行使最终解释权。但标的物实为政府定价商品,价格为15000元/吨。故双方约定的价格条款是无效的。而依附在价格条款上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因价格条款归于无效,而使之无所依附,结果也归于无效。
      综观最终解释权条款例外无效的情况,尚有一点需要提请注意:不要混淆最终解释权条款本身无效和解释行为无效。最终解释权条款本身无效,前文已做详细分析。而解释行为无效,则是在最终解释权条款本身有效的前提下,解释权人错误行使解释权,甚至滥用解释权,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严重失衡,或导致结果违背公序良俗等。于此情况下,解释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11],但不能就此否定最终解释权条款本身的效力。两者是相互独立又存在联系的两种情况——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是解释行为无效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总结
      合同中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一,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第二,非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IP属地:四川3楼2021-04-09 13:05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IP属地:四川4楼2021-04-09 13:08
        回复
          楼主,你要干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1-04-09 14:11
          回复
            发错地方了吗?想学一学法律常识


            IP属地:四川6楼2021-04-09 18:00
            回复
              支持,观音山上看法官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1-04-09 18:12
              回复
                专业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1-04-09 20:06
                回复
                  楼主的文章给我们补了一课。


                  IP属地:广西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1-04-09 21:13
                  收起回复
                    不错,解释透彻。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1-04-10 05:06
                    回复
                      精准、深刻!


                      IP属地:广西12楼2021-04-10 06:50
                      回复
                        菩萨都是笑脸迎众生,大家有没有发现观音山这个像给人板着脸的感觉!菩萨都不高兴观音山景区了,造像都不尽量造出菩萨原本的样子,结果让谁出丑?观音山景区!个人建议早拆除为妙!


                        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1-04-10 10:18
                        回复
                          楼主写的文章有理有据。学习了😊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1-04-10 11:09
                          回复
                            互相关注,游人梦中游梦幻
                            https://tieba.baidu.com/p/7300483246
                            观音山上观山水,游人梦中游梦幻
                            这是一个工整的对联,居然连前50都没有进.
                            主办方要求在观音山取景,如果取其中一个小的景点,就是以子对母。很难做到对等。
                            我以全景来取景,观音山和游人梦是对等的。观音山是实地实名。游人梦是虚幻的概念其实又是同一个地方。
                            山水对梦幻,山水是实物,在这里是泛指山山水水,是美景。我用的梦幻是指梦境幻境,代表的是山山水水。
                            游人对观音,尊重游人是必须的,游人对观音,算是对等。
                            上和中是对等的,其实意义都是中。
                            观山水和游梦幻是对等的,都是观赏美景。
                            请各位高人指点,谢谢
                            如果非要用观音山的小景点来对。我也能勉强对一句。
                            观音山上观山水,揽岭峰中揽峰云。
                            没进前50,我也就是笑笑。
                            观音山上观山水,笑客风中笑风云.
                            个人爱好。主办方有他们自己的角度,标准。


                            15楼2021-04-13 14:24
                            回复
                              又见观音立日明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21-04-13 14: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