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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灏影伴牛年】刑法毁谤罪量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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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肥羊从天上来
  • 核心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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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 肥羊从天上来
  • 核心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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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凭无据的造谣生事,DD有权要求警方协助调查并追究相应民事刑事责任
不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了
直接拿刑法压过去
民法还有漏洞可钻
刑法就是一旦告上你怎么也得脱层皮


2026-05-22 14: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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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肥羊从天上来
  • 核心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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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楼将建成毁谤罪讨论专楼,懂法律的同学可近来讨论,我会继续收集关于这一罪名的相关资料


  • 肥羊从天上来
  • 核心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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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次新闻明显是公司操作痕迹,不管公司以及媒体管道还有金钱的力量多么强大,只要触碰到法律底线,它的事实本质终究不会改变。


  • 肥羊从天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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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侮辱罪、诽谤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夕卜。
     【解释】本条是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处刑规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低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指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一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
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
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且进行散播,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
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
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
依照本款规定,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行为,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刑罚,依照本款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肥羊从天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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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
诽谤除捏造事实外还要将该捏造的事实进行散播,散播包括使用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
捏造事实的行为与散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如果只是捏造事实与个别亲友私下议论,没有散播的,或者散播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捏造的虚假事实的,都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诽谤行为针对的也必须是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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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诽谤罪定义与认定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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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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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犯罪主体
     诽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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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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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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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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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
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因为其中一方的“恶意中伤”,演变成了一宗全国罕见的网络诽谤案,引起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与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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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适用法律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曾在多个地区发生,但大多以撤诉或办案机关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发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起初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案最终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之名进行了公开审理,激发了公众更大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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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立案
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侦查、原本自诉案件该不该公诉在网络上辩论已久,但在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罪处理过程中,已升级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法学界专家的争论。西安鑫龙公司韩兴昌被捕后,公司向陕西省有关部门反映汉中市公安机关违反管辖权立案调查、将告诉案件移交公诉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公安厅在接到鑫龙公司控告后经调查认为汉中市公安机关违法,并建议撤销案件,释放韩兴昌。据陕西省委给鑫龙公司的回复中称,陕西省委政法委也召集会议,决定让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但是汉中市政法委和执法机关则认为,韩兴昌的诽谤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灾期间已经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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