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晋律的研究,早先学者们更多聚焦于法律儒家化问题上,如:陈寅恪先生提出的晋代刑律尤为儒家化,瞿同祖先生提出的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起于魏而非晋。祝总斌先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更进一步,不仅论述了晋律包含的法律儒家化成果,还关注到了晋律的体例问题,撰文指出了晋律的“宽简”与“周备”。而后的学者们如刘笃才、韩树峰、楼劲、邓长春等亦主要针对晋律的内容和形式问题进行延伸并产生了丰硕的成果,但晋律制定者们在晋律编纂中的作用却少有人措意。
西晋是处于三国和南北朝乱世之间的短暂统一王朝,前后不过52年光景,即便在这50余年之中,所谓稳定的局面也仅存在于晋武帝执政的25年。然而西晋王朝却诞生了对后世影响颇深的作为古代正典的刑律,正如程树德先生在《九朝律考》中所言:“晋自泰始四年,颁定新律,刘宋因之,萧齐代兴,王植撰定律章,事未施行,盖断自梁武改律,程用已经三代,凡二百三十七年,六朝诸律中,行世无如是之久者,是亦有故焉。”
晋律的制定缘起于晋文帝司马昭掌权之时,他令贾充、郑冲、荀顗、荀勖、羊祜、王业、杜友、杜预、裴楷、周雄、郭颀、成公绥、柳轨、荣邵等十四人编订新律,按汉代《九章律》增十一篇,重新编排体例和增减条文内容,最终于晋武帝司马炎执政期间完成,是为《泰始律》。
晋律在体例编排上较前代简约合理了许多,而法律内容上则进一步深化了曹魏《新律》“引礼入律”的程度。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滥觞于西汉,成熟于隋唐,处于中间的魏晋之际是承汉之春秋决狱启唐之一准乎礼的关键节点。
探究西晋法律儒家化倾向如何产生,并产生法典化的成果,以及缘何在这一时代法律的体例较汉代产生了巨大的进步,不仅关系到晋律本身的研究,也是整体把握古代中国法律特征必须关注的问题。在这其亡也忽的王朝和短暂的稳定中能产生如此高妙的儒家化法律和相对合理的法律体例,原因是多样的,但贾充、荀顗、荀勖、羊祜、杜预等礼法之士法律制定者在之中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