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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于语和&穆亨《礼法之士对晋律内容和体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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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中国古代刑律的发展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礼法之士既是西晋初年重要的zheng zhi团体,也是制定晋律的中坚力量。因此对礼法之士进行描绘对理解晋律儒家化程度缘何更深于前代、法律体例为何趋于合理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礼法之士崛起的背景、内部zheng zhi力量的平衡、制律者的学术选任标准以及对玄学思想的吸收是了解制律礼法之士群体的几个角度,也是这一群体助力晋律发展的多个联结基点。而礼法之士也不负众望地继承了曹魏八议,创造性地将官吏得终三年丧、出嫁女不从父家之坐和峻礼教之防与五服制罪等具有儒家特色的法律原则注入了晋律。同时,深受玄学影响的制律礼法之士们推进了晋律体例和律文的简约化,从张斐的律注中亦能窥见晋律体例合理化的玄学思维因素,而礼法之士们将“辨名析理”这一方法论扩大到整个法律体系则促成了律令分野。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4-24 07:4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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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晋律的研究,早先学者们更多聚焦于法律儒家化问题上,如:陈寅恪先生提出的晋代刑律尤为儒家化,瞿同祖先生提出的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起于魏而非晋。祝总斌先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更进一步,不仅论述了晋律包含的法律儒家化成果,还关注到了晋律的体例问题,撰文指出了晋律的“宽简”与“周备”。而后的学者们如刘笃才、韩树峰、楼劲、邓长春等亦主要针对晋律的内容和形式问题进行延伸并产生了丰硕的成果,但晋律制定者们在晋律编纂中的作用却少有人措意。
    西晋是处于三国和南北朝乱世之间的短暂统一王朝,前后不过52年光景,即便在这50余年之中,所谓稳定的局面也仅存在于晋武帝执政的25年。然而西晋王朝却诞生了对后世影响颇深的作为古代正典的刑律,正如程树德先生在《九朝律考》中所言:“晋自泰始四年,颁定新律,刘宋因之,萧齐代兴,王植撰定律章,事未施行,盖断自梁武改律,程用已经三代,凡二百三十七年,六朝诸律中,行世无如是之久者,是亦有故焉。”
    晋律的制定缘起于晋文帝司马昭掌权之时,他令贾充、郑冲、荀顗、荀勖、羊祜、王业、杜友、杜预、裴楷、周雄、郭颀、成公绥、柳轨、荣邵等十四人编订新律,按汉代《九章律》增十一篇,重新编排体例和增减条文内容,最终于晋武帝司马炎执政期间完成,是为《泰始律》。
    晋律在体例编排上较前代简约合理了许多,而法律内容上则进一步深化了曹魏《新律》“引礼入律”的程度。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滥觞于西汉,成熟于隋唐,处于中间的魏晋之际是承汉之春秋决狱启唐之一准乎礼的关键节点。
    探究西晋法律儒家化倾向如何产生,并产生法典化的成果,以及缘何在这一时代法律的体例较汉代产生了巨大的进步,不仅关系到晋律本身的研究,也是整体把握古代中国法律特征必须关注的问题。在这其亡也忽的王朝和短暂的稳定中能产生如此高妙的儒家化法律和相对合理的法律体例,原因是多样的,但贾充、荀顗、荀勖、羊祜、杜预等礼法之士法律制定者在之中的作用是无法忽视的。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4-2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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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4 21: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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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律礼法之士略说
      礼法之士的概念在高贵乡公被弑之后的第二年为嵇康所提出。虽然魏晋禅代相对于其他朝代的更迭相对缓和,但zheng quan过渡之中也少不了腥风血雨的洗礼。这场时代动荡之中,许多士人的zheng zhi立场由曹魏臣子转向了司马氏附庸。因此所谓的礼法之士起初所指的实际上是那些表面上重视名教纲常,但却舍弃忠君伦理,依附于司马氏势力的隆礼重法之人。
      但正如仇鹿鸣先生所言“过于明晰的历史叙事往往会遮蔽掉很多演进过程中的复杂断面”,除却zheng zhi派别上的同质化特征外,礼法之士这一群体不能被窄化成仅知权变的司马氏从属,前朝流变和时代因素所塑造的多元文化倾向亦赋予了他们更加丰富的内涵。本文的礼法之士除却上文所言,更多的是指具有良好儒学、律学家传的士人群体。作为魏晋之际重要的士大夫群体,他们在委身于司马氏的同时,也是禅代和西晋礼法之治的中坚力量,其中不少人士,如贾充、郑冲、荀顗、荀勖、羊祜、杜预等人亦成为晋律的制定者之一。因此,对这一群体进行不同侧面的描绘是我们理解晋律特征的角度之一。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4-2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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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礼法之士形成的背景:世家大族的再度崛起
        西周强调礼,礼存在的基础是奴隶制时期存在的大宗族和土地国有制。
        进入秦汉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升,封建制不仅造成了土地国有制和氏族家庭的瓦解,更带来了个体小农的崛起。这使得秦汉之际,尤其是秦代,儒家思想失去了其传播所依存的土壤。
        但自西汉中期至魏晋以来,土地兼并盛行,逐渐形成了家财巨万的大地主群体。不过这一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汉武帝时期就曾颁布《迁茂陵令》,强迫地方豪强远离原本的权势范围,这一方面剥夺了地方豪强的田产与可用的人丁,另一方面也使他们为中yang所集中监管。汉武帝也曾采用酷吏直接诛杀地方势力,如河内太守王温舒就曾先后诛杀郡中豪强千余家,“大者至族,小者乃死”,没收全部家产,使得“野无犬吠之盗”。
        但当历史的车轮行进至东汉时,情况发生了变化,汉光武帝刘秀凭借南阳大地主的势力登上了皇帝之位。虽然刘秀依然通过度田制给予了地方豪强相当沉重的打击,但地方豪强所占有的资源早已超过了汉武帝时期。于是,作为地主jie ji的一分子,光武帝刘秀在种种压力之下只得做出让步,通过默许大地主们逃税、隐匿人丁、欺压平民等行为和对这些行为进行轻微惩罚的方式来换取大地主们的信任和支持。同时,东汉亦通过“乡举里选”和征召辟除等方式使得大地主们能够进入zheng zhi领域,并获得累世公卿的机会。这使得西周强大的宗族势力以另一种形式复苏了,虽然这些世家大族与皇室的血缘关系不大,但他们却实实在在地获得了巨大的zheng zhi和经济话语权。
        从这里我们可以观察到,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日渐式微与大地主崛起的开始,以及大地主、世家大族在时代交错之际成为了中yang不可忽视的力量。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5-04-2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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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东汉末年,这种对大地主的优待依旧存在,曹操虽然积极采取措施打击地方豪强,但也对可利用者进行了保护。许褚曾“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虽乃是谯国地方豪强,但他归降曹操后,其作为大地主的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以禅代方式承接曹魏zheng quan的西晋也并未打乱tong治jie ji的内部结构,因此西晋亦继承了保护世家大族的政策,且较前代更加深化。西晋之时,无论是官员选拔上对九品中正制的改造,还是经济上的占田制,都反映出了zheng quan对大地主和士大夫jie ji的妥协。这一妥协特点在西晋初年朝廷重臣山涛等人侵占官家公田一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友侵剥百姓以谬惑朝士,其考竟以惩邪佞。涛等不贰其过,皆勿有所问”,山涛等人侵占官田的行为虽严重损害王朝经济的利益,但最终却“皆勿有所问”,被处罚的只是职位最低的县令刘友。这一裁判结果虽然不合理,但是这种不择手段拉拢大地主、官僚和世家大族的政策却是司马氏一族能够代魏、平吴的重大前提。而世家大族既然自东汉以来历代受到保护,便自然更容易繁衍数代、累世公卿,也容易产生尊重西汉以来作为主流思想的复礼儒家学说和接纳魏晋乱世中权变名法思想的礼法之士。
          可以说礼法之士群体的产生和崛起既顺应了大地主大世族复苏这一历史潮流,又是东汉以来zheng quan对世家大族拉拢和保护的结果。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5-04-2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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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晋律制定者内部zheng zhi力量的平衡:以郑冲为制律的压舱石
            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晋律制定工作由贾充主持,参与者共十四人。然根据《晋书·贾充传》所言,被封赏者不见荣邵,为荀煇所替换,制律人员有所变动。此外,虽然律令的制定确有上述人员参与,但由于汉魏以来律令繁杂,仅靠十几人之力难以完成编订律令这样繁复的工作,因此大量的辅助人员是不可或缺的。但无论人员如何变动,以及制定律令背后有多少辅助人员,贾充、郑冲、荀顗、荀勖、羊祜、杜预、裴楷这几人都是晋律制定活动中的绝对主力。晋律制定横跨魏晋两朝,以律成算,历时仅三年有余,以颁布算,不过四年有余,能使晋律集成于众人之手,广益集思,博众人之长,又保证制律的效率和水平实属不易,尽管确有其他因素影响,但制律者们合理的分工合作对完成这项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制律初期司马昭已给制定者们定下了分工,由贾充正法律、裴秀议官制、荀顗定礼仪、郑冲总而裁焉,但仅就郑冲而言,恐怕未必如此。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5-04-28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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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zheng zhi势力角度来说,制律参与人员分属不同的zheng zhi势力,晋律制定者的选任参考了各zheng zhi力量之间的对比平衡。徐高阮先生在《山涛论》中曾考证推论,贾充、荀顗、荀勖为追随司马氏的一派,羊祜、杜预、裴楷一则是心念旧zheng quan的一派。
              贾充在高贵乡公被弑一事中替司马昭解决了道德难题,乃是司马氏的心腹。荀顗、荀勖同样为司马zheng quan重臣,二人还推举贾充之女进宫做太子妃,且史评荀顗“知朝廷大仪,而无质直之操,唯阿意苟合于荀勖、贾充之间”,可见三人关系之密切。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5-04-2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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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论羊祜一派,羊祜虽在《晋书·羊祜传》中常以忠厚谦让之姿示人,但亦时常维护亲近曹魏旧zheng quan者的利益,且为荀勖等人怨恨“祜贞悫无私,疾恶邪佞,荀勖、冯紞之徒甚忌之”,可见羊祜与紧随司马氏一派的关系。在伐吴问题上羊祜主战,贾充一派主和,杜预上书极力支持羊祜,羊祜在离任荆州之前将镇守荆州之职务与伐吴大任托付给了杜预,杜预也为百姓纪念羊祜的石碑起名为“堕泪碑”,以表达怀念之情,足见羊祜与杜预私交甚密。
                河东裴氏则素来与贾充不和,裴楷曾向晋武帝直言道,司马炎之所以尚未比得上尧舜是因为“但以贾充之徒尚在朝耳”,这虽然不足以证明他是羊祜一派人士,但却表明了他对贾充的极力反对。因此在晋律的制定过程中,司马氏为了既拉拢各方势力,又达成贾充一派与反贾充一派的平衡,便选定了“起自寒微”的郑冲这一无明显zheng zhi立场的中间派担任顾问,于两者之间进行调和。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5-04-29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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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4 21: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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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初制律之时郑冲并不想参与,他推脱道“皋陶严明之旨,非仆暗懦所探”,但羊祜却说“上意欲令小加弘润”,虽然郑冲想以不通刑律拒绝,但羊祜却告诉郑冲,他只需要对律文小加修饰,真正有价值的乃是他的名望这一实情。可以说郑冲只是名义上的“总而裁焉”,但实际上却更多发挥着平衡不同派别的功用,并非主导了整个律文的编订整理工作。郑冲“博究儒术及百家之言”在学术上造诣颇深,政资所亦为双方认可。在后来制律过程中,贾充、羊祜、荀勖等人常要提前询问郑冲的意见,然后才去施行,可见郑冲是平衡制律者内部zheng zhi力量的最佳人选。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5-04-2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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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律者选任的学术标准:儒学为基底兼采刑名之术的家学传承
                    作为国之重典,晋律为司马氏所看重,因此在选任晋律制定者时一方面要涵盖自己所信任的心腹大臣,另一方面也要显示出晋律的权威性。在陈寅恪先生看来,“司马氏之帝业,乃由当时之儒家大族拥戴而成,故西晋篡魏亦可谓之东汉儒学大族之复兴”。司马氏zheng quan的建立不仅是儒家大族的复兴,也是风气由寒门刑名法术向世家礼法名教的转变。因此处于这一转变过程中的司马氏,既要重视前代累计下来的法度,也要重视儒家名教礼法,新修订的国之重典一定要以儒学为基底迎合在土地兼并中再度崛起的世家大族,并兼采曹魏盛行的刑名法家之术以拉拢前代势力。兼顾二者思想,具有良好家传者,便是制律的不二人选。
                    郑冲虽然在晋律制定过程中仅任顾问工作,但其“以儒宗登保傅”,学识与地位使然,确有阐明晋律重视儒学地位之意。《隋书·经籍志二》亦可见:“晋武帝命车骑将军贾充,博引群儒,删采其要,增律十篇。”晋律以儒家思想为内核,与司马氏“吾本诸生”以及参与定律的群儒关系密切。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5-04-3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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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玄学的吸收:晋律制定者思想的多元
                      玄学兴起发展于魏晋,玄学的“玄”字出自《老子》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从哲学演进的角度来说,玄学其实是东汉谶纬神学的演变,它通过对《老子》《庄子》《周易》的研究改造了谶纬神学,重新构建了对人和宇宙的认识,因此它的议题较两汉时期更为“玄远”,它既重自然,又重名教,形成了儒道杂糅的唯心主义思潮。同时,玄学十分重视对“本”“末”,“有”“无”等一般和特殊关系的探讨,重视抽象思维和抽象理论。对上述命题的重视体现了玄学对事物研究最为主要的方法“辨名析理”,所谓“名”就是概念,所谓“理”就是由事物和概念杂糅形成的相关理论或命题,“辨名析理”就是对事物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后阐析某一具体理论和命题的正确与否,因此冯友兰先生甚至认为玄学是“新道家”的中的“主理派”。
                      作为玄学的方法论之一,“辨名析理”具有重要的哲学意义,相比于汉代,正如汤用彤先生所言:“汉人对于每一事物之解释比较地不重原理。甲事件给以甲解释,乙事件给以乙解释,而不知以一原理给许多事以解释。玄学反之,以为找到一最高原则即可解释诸事件。”玄学的兴起促进了两汉时期专一儒家经学向儒道兼容的转变,相比两汉经学僵化的“微言大义”,开辟了“以简驭繁”的思维方式。这种通过归纳总结,寻找最高原则统一理解事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思辨意义,魏晋玄学真正意义正如刘笃才先生所言:“积极影响不在于其理论而在于其理论形态; 不在于其思维的具体内容而在于其思维的方式方法。”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5-05-0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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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的士人深受此思潮的影响,制定晋律的礼法之士作为魏晋之际立于潮头者,自然亦受其影响。如参与晋律制定,并在晋律制成颁布之时在御前宣读律文的裴楷年少时就有名于世,擅谈《老子》《周易》亦特精理义,是当时著名的玄学名士。他不仅被记载在收录玄谈名士逸事的《名士传》中,时人还将他与当时最著名的玄谈家王衍并称。杜预虽为著名律学家、军事家和经学家,但其思想亦带有玄学的色彩。他认为末世是“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这明显是玄学家的“无为而治”主张,也是他后来所提倡的律文“简直”的基础之一。荀勖则云“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 ,省事不如清心”,这与前文杜预的主张十分相似,都是玄学的“无为而治”并追求内心平和。他的同族荀顗则被评价为“理思周密”“难钟会《易》互无体”,足见其玄学造诣。羊祜更是著有《老子传》,被人称为“博学能属文,善谈论”。总览晋律的儒宗郑冲,亦是“有核练才”,有核即精当有条理之意,具有玄学的名理之意。可见玄学思潮在制律的礼法之士中有所流行,甚至其中还不乏精通之士。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5-05-02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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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礼法之士的儒学底色加深了晋律内容儒家化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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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家法律观主要由“礼”和“德”两种治理理念延伸而出。
                          “礼治”思想延伸出了儒家法律观的“重伦理,别贵贱”,儒家继承了西周以家族为本位的传统,他们认为家族中的宗法伦理关系既是伦理的起点也是zheng zhi的起点。儒家将家中私域形成的“孝”延伸到了公共生活之中,并将“孝”看作zheng zhi上“忠”的基础。如孔子便认为“孝慈,则忠”“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因此“孝”不仅仅是伦理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这种法律观不仅重视伦理,还重视由此延伸出的贵贱关系,针对不同人的相同行为进行区别对待。
                          儒家的“德治”观念亦承自西周,“德治”思想则表现为“德主刑辅”。儒家并不否认法,但认为德的作用高于法,德与法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德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德治”法律观重教化、重仁政、重宽惠,强调以德统刑。
                          而儒家的上述法律观,尤其是由礼治延伸出的“重伦理,别贵贱”,在晋律中十分明显,作为晋律制定者主体的礼法之士定在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限于篇幅,本文只就其中典型进行论述。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5-05-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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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议入律和以官抵罪
                            八议源于《周礼》的八辟,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具有特殊身份和资格的人进行一定程度上刑罚减免的特殊司法程序。《周礼》八辟因法家思想“不别亲疏”思想的浸染而于春秋战国时期有所衰微,正如程树德先生所言:“按八议之制,见于《周礼》,至秦而废。”据龙大轩先生考证,到了汉朝,八议之说又频繁出现,汉人直接记载的八议之言有十处之多,应用案例也相当丰富,上请的相关案例更是不胜枚举。这说明汉代特权法已逐渐形成。“八议”在曹魏入律的法史学界通说源头是《唐六典》注文中所言的“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后人也因袭此说,形成了统一认识。荀顗作为“明三礼”之人,定在西晋承袭“八议”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而晋律还就“八议”更进一步,虽当时未正式命名,但却首次规定了以官职抵罪的“官当”制度,即“除名比三岁刑”“免官比三岁刑;其无真官而应免者,正刑召还也”。这意味着某些官僚犯罪后,可除官籍或除官职以折抵三年徒刑,若无官职则要依法执行“正刑”。这一制度也被因袭晋制的北魏继承发展并命名为“官当”。晋律虽无“官当”之名,但已有“官当”之实,这种制度实质上也是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特殊司法程序,凸显了zheng quan对特殊jie ji利益的维护。二者是儒家“别贵贱”法律观下,“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在司法实践上的反映,体现了礼治下法律等级性和特权性的一致,既是魏晋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也是礼法之士们作为世家大族所期待的结果。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5-05-03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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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4 21: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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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官吏得终三年丧
                              三国之际战乱频繁,国事繁多且经济凋敝,tong治者便不允许官吏因家中丧事荒废本职。时吴便有“废职奔丧处死”一说,而曹操也曾下令“禁厚葬”。这固然有时代原因,然而我们也不应忽视前朝的相关脉络。如汉文帝便曾创造国民为国君所服的三十六日丧制,以减轻三年丧制对zheng zhi与生活的影响,而后这一制度也为官吏服父母丧所用。但东汉安帝之时,又要求两千石大臣刺史复三年丧制,直至桓帝时,此制时兴时废。然宣称以孝治天下的西晋自始便十分强调能体现“孝”的丧礼,晋武帝司马炎在司马昭死后便下诏言“吾本诸生家”自愿以“心丧”的形式行服丧三年之礼。而后咸宁年间以大臣郑默丧母为契机直接“遂改法定令,听大臣终丧,自默始也”。这表明了汉魏以来对官吏是否终三年丧的摇摆,在有晋一代最终以“听大臣终丧”胜利告终。这实际上是儒家“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这一原则的体现,也表明了儒家思想占领了又一法律高地。
                              羊祜曾对傅玄说:“三年之丧,虽贵遂服,自天子达……若因此革汉魏之薄,而兴先王之法,以敦风俗,垂美百代,不亦善乎!”晋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以羊祜对三年丧制的重视,想必他正是促成官吏得终三年丧的重要推手之一。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5-05-04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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