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1”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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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2013-03-12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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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府路 7 2、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1”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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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2013-03-12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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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府路 7 3、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与按照“1”规定方法计算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法规,是我市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而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首次提交代表大会征求全体代表意见的法规。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9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县级市可以调整补偿标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审议中,部分区(市)提出,草案规定的就地房屋补偿标准中,各县级市的情况各不相同,与青岛市区也有差别,特别是在最低保障面积、房屋公摊面积等方面,情况差异较大,同时,有的区(市)提出,草案中有关将征收补偿与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的规定,由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进行的住房制度改革距今已有较长时间,征收中逐一落实被征收人的公房购买情况,难度较大,且有些已购公房已经发生了继承、赠与、买卖等情况,查证工作量很大,实践中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效率,建议删除。根据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内容调整,规定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级市的住房建设情况有别,最低保障面积可能高于25平方米,补偿房屋以多层和小高层居多,而多层住宅、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比例差别较大,所以县级市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要小,县级市可以根据实际作出调整。”万振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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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2013-03-1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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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府路 7 公摊面积单独算不取差额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万振东说,这一句话修改了不下10次。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支付房款。“比如你有一套房子,套内面积是50平方米,公摊5平方米,征收之后实物补偿,首先增加10平方米的改善面积,就是50+5+10=65平方米。假如这套就地改善的住房实际公摊面积是20%,也就是13平方米,你应得的房子就是65+13=78平方米。在草案审议的时候,有人说以前的公摊面积是5平方米,现在的是13平方米,所以应该是65+(13-5)=73平方米。只多给公摊差额。我们调研认为,房子的公摊面积特别是老房子公摊面积不明确,有的房产证上没有明示,套内面积好测量,公摊不只包括楼道,还有换热站等等,所以决定将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而不是公摊差。”万振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