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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03-26法律常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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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03-26 21:24回复
    借条与欠条究竟有何区别?
    答: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借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欠条却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慎重查明欠条形成的原因,具体来讲,区别如下。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6-03-26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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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义的区别:
      1、借条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备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
      2、欠条系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6-03-2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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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据效力的区别:
        1、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议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6-03-26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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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讼时效的区别:
          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贷款人应当从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贷款人应当在借贷事实成立的二十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6-03-26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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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7楼2016-03-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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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8楼2016-03-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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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9楼2016-03-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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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10楼2016-03-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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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11楼2016-03-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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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12楼2016-03-2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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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3楼2016-03-2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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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14楼2016-03-2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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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5楼2016-03-2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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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16楼2016-03-2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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